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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之核心能力

苹果之核心能力 原因就在于苹果具有一种核心能力,那就是持续地先于竞争者创造出顾客想要但是还没有想象出来的产品。 这当然与苹果创始人史蒂夫·乔布斯有很大的关联。史蒂夫在创造苹果电脑之前曾受到宝利来公司的埃德温·兰德博士的启发,兰德博士曾说:“我能看到宝利来相机是什么样子。即使在我造出这样一个相机之前,它就是一件实实在在的产品,如同就摆在我面前一样。”史蒂夫因而回应道:“我也不折不扣地用同样方式想象着苹果电脑。如果我问一个使用过计算器的人苹果电脑是什么样子,他不会说出个所以然。我没法展开消费者调研,只能靠自己造出一个来给大家看,然后再问他们感觉如何。”史蒂夫具有的这种发现产品而不是发明产品的能力使得苹果公司的产品一直倍受人们追捧。 企业的这种核心能力最终体现在企业的人力资源尤其是高层人力资源对这种能力的拥有上。当然,具有这种能力的企业并不只苹果公司,还有日本的索尼公司。在世界上还未有过随身听这类产品时,索尼公司创造出了索尼Walkman随身听。 此外,关于该种能力的描述,早有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已提出相关论点。 1990年,普拉哈拉德和哈默尔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文中,指出对于管理层来说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创建一个组织,该组织具有为产品注入让顾客无法抵抗的功能特性的能力,或者更好的是,创造出顾客想要但是还没有想象出来的产品。 组织所具有的这种能力会成为企业的核心能力,并为企业带来持久竞争优势。 James F. Moore在《竞争的衰亡商业生态系统时代的领导与战略 我认为,创新在本文中体现在企业所具有的发现产品的能力上。当依据该种核心能力所创造出的核心产品乃至最终产品被顾客认可后,企业就会取得巨大的成功。 本文旨在界定该种能力是否属于核心能力,并对具有该种能力的两个企业(苹果公司、索尼公司)进行分析,总结得出这两个企业所具有的共性,以期为意图构建该种能力的企业提供参考。 核心能力的界定 普拉哈拉德和哈默尔认为,从本质上来讲,企业核心能力是指企业发展独特技术、开发独特产品和创造独特营销手段的能力。它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 (一)能够为客户带来巨大的价值 即核心价值能力具备最终产品消费者可感知的价值。而企业所具有的“先于竞争者创造出顾客想要但是还没有想象出来的产品”的能力,就可以凭借其独有的产品以及凭借独有的产品在顾客心智中所建立的品牌的优势,为其客户带来巨大的价值,价值包括身份的象征等。因此,该能力在为客户带来价值方面满足核心能力的特性。 (二)能够支撑多种核心产品 即核心能力提供了企业进入种类繁多市场的潜在途径,从而显示出系统的竞争能力,它使一家公司能够参与相当分散的业务。“先于竞争者创造出顾客想要但是还没有想象出来的产品”并不限定企业的产品线宽度,也并不仅限于一类产品,比如苹果公司的产品就有手机iPhone,电脑iPad, iPod等。因而,该能力在“支撑多种核心产品”方面也满足核心能力的特性。 (三)竞争者难以复制或模仿 即核心能力使企业竞争力独树一帜,其竞争者难以模仿或难以在短期内赶上。“先于竞争者创造出顾客想要但是还没有想象出来的产品”高度依赖于企业的人力资源,或许是依赖于其创始人,或许是依赖于企业的全部人力资源,两者都具有因果模糊性,使竞争者短期内难以复制或模仿。因此,该能力在“难以复制或模仿”方面也满足核心能力的特性。 因此,“先于竞争者创造出顾客想要但是还没有想象出来的产品”的能力具备上述三个特性,因而属于核心能力。 二、关于该核心能力的解释 关于“先于竞争者创造出顾客想要但是还没有想象出来的产品”的核心能力,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先于竞争者”强调企业的速度要快,要赶在竞争者之前,抑或竞争者永远无法具备该种能力。 “创造”和“还没有想象出来”指的是以前没有这类产品,企业需要进行建设性破坏或者创新。 “顾客想要”强调的是企业的资源和能力与市场机会的完美匹配。匹配可以通过在企业创造出产品后,对市场的积极引导来实现。苹果公司和索尼公司在这点就做的非常好。当然,对市场的引导需要把握力度,万不可成为“先烈”,一般通过营销攻势来占据消费者的心智。 该核心能力有助于企业获得品牌优势,并在目标顾客的头脑中给产品和企业定位。 三、企业构建该种核心能力一般需具备的条件 本文通过对具有该种核心能力的两个企业(苹果公司、索尼公司)进行分析,得出两个企业成功之处的共性,以期为企业构建该种核心能力提供参考。 (一)创始人具备的条件 具有发现产品的能力,创新能力强 苹果公司的史蒂夫和索尼公司的盛田昭夫和井深大都具备发现产品的能力,这可能来源于他们对标新立异的喜好或者是无穷的好奇心以及前无古人的创新想法。 重视产品设计,并且设计能力强,崇尚美妙产品 苹果公司: 设计师在苹果公司是最受尊重的人物,众人皆知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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