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學讲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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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學讲义

第一讲 一、行政的概念与特点 中国古代汉语中的“行政”含义: 行为举止——中正、合乎礼仪准则和道德规范。它用以表示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时,“行政”作为伦理道德规范或推行伦理道德规范的含义就渗透到了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之中。 西方近代行政的含义: 根据分权制衡思想,传统的观点认为行政就是对立法机构命令的执行,对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职能;行政是以执行为核心的。 行政政府——execute:执行、管理 近现代: 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政府由“守夜人”——“万能政府”转变。 委任立法扩大和发展,政府决策和执行集于一体。 新公共行政运动——重塑政府运动 行政是公共组织对公共事务以决策、计划(Planning)、组织(Organizing)、用人(Staffing)、指挥(Directing )、协调(Co-ordinating)、报告(Reporting)、预算(Budgeting)、规制(regulation)等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新公共行政主张: (1)民主行政的范式 (2)限制政府开支 (3)公共部门私有化 (4)公共选择理论 新公共行政具有民本主义的特点 公平性 代表性 回应性 参与性 责任性 (2)行政的特征 行政的特征:国家意志性、执行性、合法性 行政是依法代表国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未经有效授权或委托,不得进行行政活动。 为公共利益关于公共事务的活动; 为自身利益从事的活动如借贷、买卖、租赁等,不是行政行为。 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秩序的需求 ——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需求 ——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的需求 ——建立社会保障救济体系扶助弱势群体的需求 ——管理公共资源与公共财产的需求 ——保障人权自由民主等基本权利的需求 行政有两方面的含义: 从组织和结构上看,“行政”是指从事国家日常行政管理的一切机关; 从职能和作用看,“行政”是指除立法、司法和检察之外的一类职能的总称,其核心为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行政——行政国——行政法 (1)行政:公共组织对公共事务以决策、计划、组织、用人、指挥、 协调、报告、预算、规制等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执行和管理职能;执行与决策。 国家行政是指国家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这是依据国家职能划分的和国家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司法活动。 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调整对象,从而成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国家行政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公共行政 非国家行政是指非国家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如律师协会等。——公共行政 非国家行政,主要是指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私行政 (二)行政法的概念与特点 1、行政法的概念: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实质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 入世要求规范政府行为 2、行政法的特征 在学术界对行政概念的理解不同,导致对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理解的不同。关于行政法的特征,学术界多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进行归纳,而我倾向于对行政法的特征可以从形式、性质和内容三方面进行考察。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第一、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第二、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形式和法文件的数量居各部门法之首 (2)行政法在性质上的特点: 第一、行政法的强行性。 行政法从公共利益出发,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对权利义务统一规定,原则上不因当事人的不同意思表示而排除行政法的适用,行政法的适用不存在与相对人协商、调解的可能性,只要满足行政法预先设定的条件,就必须适用。 如:土地征用中的损失补偿,关于所征用的土地,不考虑土地使用者的主观价值,而是从客观上予以“适当补偿。 如卫生防疫机构,具有监管公共卫生、防疫疾病的职责,不能因为相对人不要求监管,就不履行行政职责,也不能因行政相对人违法后,认错态度好或不好就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更不能像民事法律关系那样调解解决。同时,执行行政法的行政行为,只要具备了固定的形式要求,在法律效果上可以先推定该行为有效。如果欠缺固定的形式,就成为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在法律后果上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二、行政法的方针政策性 (3)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第一、行政法内容广泛,且具有易变性。 第二、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一体化 在行政法中,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互相交织共存于同一规范文件,这是行政法不同于其它部门法的又一突出特点。 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包括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运用行政权以外的第三方权力——司法权制约行政权,保障相对人权利,制约行政权。 行政程序法,通过预先设定的行政权行使的原则、方法、步骤、时效和标准等程序性规则,落实实体性规范的具体内容,保障实体性规范的实施。 二、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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