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业用气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技术规程-武汉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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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业用气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技术规程-武汉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

武汉市商业用气设施安装及验收技术规程 总 则 1.1 为保证我市商业用气设施安装工程质量,保障商业用气场所用气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商业用户调压计量设施之后的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的安装及验收。 1.3承担商业用气设施安装的单位应具有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从事安装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燃气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 1.4安装的商业用气设备应是列入《武汉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产品,使用的管材、配件、辅助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5商业用气设施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燃气供气企业才能正式供气。 1.6商业用气设施安装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1 商业用气设备 指城镇酒店、美食城、公共食堂等场所使用的燃气中西餐饮灶、燃气大锅灶、蒸箱、烤炉等。 2.2 商业用气设施 指城镇燃气商业用户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阀门、商业用气设备,以及与用气设备配套使用的进、排气设施、燃气泄漏报警器等。 2.3 回火 火焰在燃烧器内部燃烧的现象。 2.4 离焰 火焰从燃烧器火孔全部或部分离开的现象。 2.5 间接排烟式 燃烧时所需空气取自室内,燃烧后的烟气经灶具上的排烟罩或外墙上的直流风机排至室外。 2.6 烟道排烟式 燃烧时所需空气取自室内,燃烧后的烟气经烟道排至室外。 2.7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当燃气泄漏时能检测到并发出报警信号的装置,一般包括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气体报警控制器。 2.8 室内燃气管道 燃气计量装置后到厨房内燃气引入管阀门之间的燃气管道、阀门等设施。 2.9 用气设备连接管 室内燃气引入管阀门后至商业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阀门等。 2.8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指商业用气设施项目的投资者,一般也是商业气用户。 2.9 安装单位 安装单位是指承担商业用气设施安装施工的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 2.10 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是指代表政府对商业用气设施安装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 3、 商业用气设施安装场所 3.1 一般规定 3.1.1商业用气设施安装场所应有良好的进气、排气条件,房屋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3.1.2 安装用气设备的房间燃气爆炸泄压面积平方米数值不应小于房间体积立方米数值的10%。 3.1.3 用气场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1.4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气设备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 3.1.5 用气场所使用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是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计量合格证书,经公安部消防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具有防爆合格证书和型式认可证书,在本市设有安装维修服务点,并在本市燃气管理部门登记的产品。 3.2 进气、排气 3.2.1 商业用气设施设置在地上房间时,房间内应设置有效的机械排气设备,并设置有与室外大气相通的进气口。进气口的位置和大小可不限制。 3.2.2 商业用气设施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房间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送、排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小时;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小时;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小时(换气次数=风机每小时风量/房间体积); (2)还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3.3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3.3.1用气设备房间应配套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 3.3.2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检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的检测器,其安装的高度应距地面0.3m之内,与灶具或阀门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 (2)、天然气或人工煤气的检测器,其安装的高度应距屋顶0.3m之内,且不应在用气设备的正上方,与灶具或阀门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 (3)、燃气检测器安装位置应避开水淋、火烤或烟雾,不妨碍人员通行或作业。 3.3.3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控制器应安装在夜间有人值守的房间; 3.3.4报警器系统和切断保护装置的电源应不间断。 4、 商业用气设备及烟道安装 4.1 一般规定 4.1.1 商业用气设备应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检测报告、在本市设有安装维修单位,列入《武汉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 4.1.2 安装商业用气设备的单位应具有《燃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安装人员应具有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 4.1.3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的天然气、人工煤气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4.1.4 鼓风式炒菜灶应设点火燃烧器或熄火保护装置,加装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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