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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doc
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环境意识的增强和严峻的环境形势,对环保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环保行政执法工作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动力,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我国环保领域的执法现状是民事手段缺位,行政手段无力,刑事规制软弱。本文分析了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问题。
关键词:环保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环保法庭
一、环保行政执法难的原因
(一)环境压力越来越大
目前我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远远超过环境自净能力;另外,还有人为因素造成的生态破坏在一些地方不断加重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当前少数人受益,多数人受害,靠污染环境致富”的现象仍然存在,“治理成本高,污染付出代价低”已成为许多排污企业不愿走可持续发展的原因之一,一些地方边整顿边反弹,违法排污企业不断死灰复燃,甚至有的企业将违法排污作为降低生产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捷径,这些都充分显示了环境监察执法的长期性与艰巨性。
(二)外部干扰大
一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追求片面的GDP,出台各种各样的“土政策”、“土规定”,明文限制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明目张胆保护违法行为,给环保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设置种种障碍,严重阻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导致不少“特殊”企业长期游离环境监管之外。另外,当前的环保行政执法体制中,环保部门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环保工作人员及其办公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导致基层环保工作人员不能放开手脚依法办事而“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坐不住”。
(三)执法手段、能力不够强
环保执法起步较晚,刚起步,难免出现执法经验不足,执法能力欠缺,因此执法人员素质有待于全面提高。环境保护作为一门综合学科,涉及知识面非常广,环境监察人员不仅需要熟悉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且需要非常丰富的各方面的知识,才能在执法现场更善于发现和处理问题。当前环境监察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虽然近几年来国家对环保工作的程度越来越重视,对环境监察执法装备的投入也越来越多。但基层环境监察部门的监察执法装备至今仍然比较贫乏,在现场监察执法取证中,缺乏准确性和科学性,导致执法工作缺少严肃性,降低了执法的威信。二是一些环境监察人员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在认定行政处罚主体方面存在错误,不能正确引用法律法规条款。三是基层环境监察人员配备尚且不够,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原则,地方财政为了减少开支往往会压缩环境监察人员的编制,导致基层环境监察人员的配备难以满足环保行政执法的基本需求。四是一些环境监察人员监管的意识与责任心不强,存在错位、缺位和越位问题。对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响强烈的案件,不是严肃查处,而是让排污者交点罚款了事。五是一些环境监察人员以执法难为借口,搞人情执法、协商执法,甚至违规执法。
(四)法律法规缺乏震慑力
目前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总体上来说还是比较“软”,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对违法排污企业缺乏强有力的行政处罚措施或手段,没有像工商部门等具有的查封、扣押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对违法排污企业执法时缺少震慑力,造成许多违法排污企业对环保执法不理不睬,甚至有些企业暴力抗法,阻碍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法。
二、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的对策
(一)设立环保公安机关
环保公安机关的设立有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以目前的林业公安为基础,吸收同级环保、国土资源、水资源等行政执法力量,组建综合性的环境资源保护公安机关。这种构想的依据有三点,一是环境资源保护含摄了森林资源保护、国土资源保护以及水资源保护等,三者具有从属关系;二是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执法机构整合并组建综合性的环境资源保护公安机关,可以避免因机构的多头、交叉设置所带来的执法协调难等弊端;三是我国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虽普遍设立林业公安,但是除了林业大县外,很多基层林业公安机关工作负荷较轻,少数林业干警被抽调至其他部门工作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专门的公安机关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必要通过重组发挥最大作用。第二种方案是:在环保执法、林业执法、国土资源执法、水资源执法等任务均较重的地区,则可以以县级以上环保执法机构为基础,独立设置环境保护公安机关。在环保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上,可以比照林业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实行双重管理,即以环保行政机关管理为主,各级政府的公安机关管理为辅。在环保公安机关的职能上,主要有两种:一是查处环保领域的行政违法案件,并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环境侵权的违法人员或单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承担环境资源领域刑事案件的立案和侦查职能,并有权依法决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等。
(二)完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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