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意外团险.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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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意外团险

宏安集团 2014年员工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险责任及报价 方案﹠报价: 团险险种 保险金额 责任说明 意外伤害、意外残疾 10,000.00/人 意外身故、意外残疾责任最高赔10,000.00元 意外医疗 10000.00/人 意外住院及门诊费用最高赔偿限额10000.00/人 投保人数 80人 人均保费 办公室人员:90元/人 工地现场及司机:115元/人 总保费 8200元/年 投保单位: 深圳市**有限公司 投保险种: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条款: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责任简述(以条款为准) 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180天内身故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定额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180天内因该原因而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约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180天内进行治疗的实际支出合理的费用。除去0元免赔100%赔付。 注释:“意外”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若第三方人造成的伤害需要公安机关的证明。 扩展8、9、10级伤残,对应赔付标准分别为保险金额的6%、4%、2% 特别特约:本保单同意增减及更换人员可以根据以下约定按月申请批改,但所有追溯批改的被保险人保险起期不得早于保单的保险起期。投保人可以于每月*日前(适逢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将上月新入职投保人处工作的劳动者申请批改为被保险人,需提交上月变动人员批改申请。对于上月新入职且及时申请批改成功的被保险人,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入职日起承担其保险责任,理赔时须提供被保险人出险当月工资单及雇佣劳动合同。对于非上月新入职人员,保险人自实际申请批改次日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止期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限。对于离职的人员,保险人自其离职之日起不承担其保险责任。劳动者的入职时间以在投保人处实际用工(含试用期)的第一天为准。 条 款 说 明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等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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