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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备案2009N14号平安银行业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业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责任分为七项,投保人可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几项责任投保。对属于投保人投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在保险溯及日后发生的,保险人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雇员不忠实行为: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期间内为谋取不当得利在工作过程中进行的不忠实或欺诈行为所致的被保险人财产的损失。
(二)营业处所的财产:
1.置放于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内的财产,因盗窃、抢劫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存放在自动存取款机器内的现金,因他人恶意破坏造成的损失。
(三)运送途中的财产:
1.被保险人的财产在由其员工运送中所遭受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财产在由专业运输机构运送中因夜盗、抢劫或其它意外事故遭受的损失,但专业运送机构就本保险财产已另行投保,或另有其他有效保险存在,或被保险人能按运送契约获得赔偿的,则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获得该赔偿,保险人仅在赔偿限额内对超过其应得赔偿部分的损失负责赔偿。
(四)伪造的票据及有价证券:被保险人员工因按照伪造的支票、本票、汇票、存单、存折、取款凭条付款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
(五)伪造通货:被保险人员工因疏忽收受伪造的人民币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六)营业处所及设备: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及其内部的装修、设备、家俱、保险箱及保险库(电脑及其有关设备除外)因盗窃、抢劫、他人恶意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
(七)雇员短钞损失: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履行职务时因疏忽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的短钞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台风、飓风、旋风、火山爆发、地下火、暴雨、洪水、泥石流或其他自然灾害所致的损失;;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发现的损失。
(二)本保险合同规定的“溯及日”零时前发生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因为违法、犯罪或违反银行相关管理条例,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被保险人的员工因为违法、犯罪或违反银行相关管理条例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应由本保险单第二条第一款负责赔偿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的员工的不忠实或欺诈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应由本保险单第二条第一款负责赔偿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的投资、贷款或类似之资金运用,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收回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七)因信用卡或记帐卡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八)被保险人受让或取得的债券、本票或分期付款的款项,全部或一部分不能获得付款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应由本保险单第二条第四款负责赔偿的除外。
(九)被保险人及其员工将未收到的存款记入存款人的帐户,然后从此帐户拨付或允许提取现金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应由本保险单第二条第一款负责赔偿的除外。
(十)被保险人及其员工因遭受下列恐吓或胁迫,在其营业处所外交付保险财产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伤害被保险人的董(理、监)事或员工或其他任何人的身体;
2.破坏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或被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财物包括保险财产在内。但保险财产在被保险人的员工负责运送前,被保险人并不知悉有此恐吓或威胁存在时,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员工因为疏忽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应由本保险单第二条第七款负责赔偿的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所有或租用的电脑被他人恶意操纵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应由本保险单第二条第一款负责赔偿的除外。
(十三)客户存放于保管箱内的财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应由本保险单第二条第一款负责赔偿的除外。
(十四)保险人对伪造或变造票据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应由本保险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负责赔偿的除外。
(十五)由被保险人保管出售或尚未出售的旅行支票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十六)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这种损失赔偿是本保险单所承保的直接损失时,不在此限。
(十七)置存现金的存付款机未按规定锁妥所发生的损失,但经被保险人授权或依被保险人的正常作业程序而进行补充或清点现金、或维修时发生的抢夺、盗窃所致的损失不在此限。
(十八)置存现金存付款机因其设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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