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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上民法期末复习

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民法期末复习笔记名解(4x3′=12′)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2、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3、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4、诉讼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5、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6、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7、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8、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特定债权(包含四种)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简答(3x6′=18′)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失踪: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须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民诉T185).公告期间届满后,被宣告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才可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宣告死亡: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民通意见T24、25)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T184)人民法院的受理和依特别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民诉T185)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种类列举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种类列举:民事行为能力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应的合同,也可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需要等待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代理权的欠缺《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处分权限的欠缺《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债权人同意的欠缺债务移转行为,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负担的民事行为。债务移转,须经债权人同意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无效民事行为种类列举:《民法通则》58条和《合同法》第53条。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来分析。(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七)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强行规定的民事行为附:《民通》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债权意思主义:公示对抗主义,法国、日本民法为代表。物权因民事行为而变动时,仅需由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即为已足,不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要旨:a、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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