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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輔导提纲

社会正义 途径:通过司法实现正义。 整个人类史都是不断探索客观、公正、不失效率的司法正义之路的追求公平和正义的艰辛史。 正义寓于程序、规则、权利之中。 正义可分为: 1、 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不公、伤害的公平 2、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信息收集、作出决定的公平 以实体法为基本内容的矫正正义作为司法正义的逻辑前提,为实现实体法内容的提供公平程序规则保障的程序正义作为司法正义的理论基础。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民 事 诉 讼 法 概 述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即私法纠纷,平等主体间、有关人身财产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冲突和争议。 民事纠纷的特点:主体平等、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具有可处分性(主要针对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本质是不同的,现代财产关系基于自由资本主义的“个人本位”的思想,认为财产是独立人格的表现,是人行使自由的前提。因此,财产的拥有及不可侵犯性是现代资本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石。而人身关系不同,它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社会秩序和社会伦理道德的需要,不能任意进行处分。例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不能随意抛弃或转让。因此,民法中的自由处分原则,主要是针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并不适用,要基于社会公共秩序的考虑。A、诉答程序(pleading) B、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 C、事实审理程序(trial) (2)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张程序与证据调查程序未分开,混合进行。 总结:程序的启动、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或推进程序; 法院裁判依据的证据资料依赖于当事人,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不能在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范围外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2、职权主义模式 法院在诉讼中拥有主导权(程序的进行、终了及诉讼对象的确定、证据的收集)。 问题:我国属于何种模式? 三、民事诉讼法概述 1、民事诉讼法的涵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法律。 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程序法; 程序和实体的关系——实现法治的核心问题之一 英国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者谷口安平:“诉讼法是实体法发展的母体”。 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2)公法 诉权、诉讼权利、审判权、强制执行权 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Due Process Clause:——the Fifth and Fourteenth Amendments:no person(here,including artificial persons)may be deprived of life,liberty,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正当程序条款”: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正当司法程序的原则: 1、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原则; 2、平等对待原则; 3、中立性原则; 4、公开听证(审判)原则; 5、上诉原则。 第二章 民 事 诉 讼 法 律 关 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1、学说及探讨: 首创于德国学者标罗。 是一种纯理论的假说,目的是明确当事人与法院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大陆法系的理论和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 权利义务是主观的静态观察的结果,以其来概括和说明动态的、发展的诉讼,结论并不是完整和全面的。 我国通说为“三面关系说”,也有学者倡导“多面关系说”。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不同的学说构成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以审判权与诉权之间的关系为核心。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北大刘家兴:诉讼主体——重要性、决定性 具体指: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 2、内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3、客体: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程序事项。 应当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与诉讼标的区别开。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诉的一个要素。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既包括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又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见,诉讼标的只是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内容的一部分,绝不能将它们划等号,两者的属性和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均有差异。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变动——诉讼行为 1、诉讼上法律事实的概念:民诉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分为事件和行为。 2、诉讼行为:引起诉讼法上的效果的行为。 作为和不作为 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 注意: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P69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诉讼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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