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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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王卫明与王刘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辉民初字第173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卫明,男。 委托代理人李献宾,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刘凯,男。 委托代理人徐汉国,辉县市百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辉县市百泉镇大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保成 委托代理人李全清,男,1958年1月19日生, 原告王卫明为与被告王刘凯、第三人辉县市百泉镇大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被告双方分别送达了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书副本、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09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受理,原告王卫明及委托代理人李献宾,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汉国,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全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父亲系亲弟兄关系,原告母亲曾有0.35亩承包土地,由于母亲年迈,无力耕种,便商定由原告及被告之父每人0.175亩帮母亲耕种。1998年被告父病故,其母改嫁后未离家,且不再承担原告母亲靳香如的吃粮问题。无奈,母亲靳香如要求把被告父耕种母亲的0.175亩耕地转给原告耕种。2000年4月18日经村委会调解员魏XX及家长王XX等人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关于老人土地问题,收麦后王刘凯 不再管了,应由叔叔王卫明耕种,王刘凯不再包奶奶粮食。从2000年秋至今,原告母亲的承包地一直由原告耕种,且国家发放的粮食直补款也一直由原告领取,2009年3月原告发现粮食直补款比往年少了,经了解得知第三人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被告父亲原耕种的0.175亩耕地又划回了被告名下,国家发放的粮食直补款也划给了被告。经原告与第三人多次协商未果。2009年5月份,原告向辉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将该0.175亩耕地及粮食直补款裁决归原告所有。辉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以(2009)辉农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现耕种的0.175亩原属原告母亲耕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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