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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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 信息中心 == 本章重点:1.司法协助的意义 2.一般司法协助的内容和途径 3.特殊司法协助的内容和程序 本章难点:1.一般司法协助的内容和途径 2.特殊司法协助的内容和途径 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 第一节 司法协助概述 一、司法协助的意义 所谓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互相协助,彼此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比如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代为调查取证,或者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等。 司法协助的根据 (一)国内立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在第四编第二十九章对国际司法协助作了专门规定。 不过,国内立法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国际司法协助实施的法律依据,或者除此之外还必须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的存在作为前提。 (二)国际公约 1896年在海牙缔结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是司法协助方面最早的一个国际公约,后经1905年和1954年两次修订,又称《海牙公约》。该公约就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送达、调查委托书、诉讼费用担保、诉讼费用豁免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此外,还有1961年在海牙签订的《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的认证公约》,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及1970年的《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等等。 (三)双边协定 我国为了适应对外交往的需要,目前已和法国、波兰、蒙古、比利时、罗马尼亚、意大利、西班牙、俄罗斯、土耳其、古巴、泰国等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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