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设施设备管理相关法规摘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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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设施设备管理相关法规摘录

附录一物业设施设备管理相关法规摘录 521 物业设施设备管理相关法规摘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发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没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 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物业设施设备管瑚指南 522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 第八十三条 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j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发布)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 一一一一__物业设施设备管理指南 524 第九条建没程的消防没汁、施工必须符合困家工程建没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的消防质墨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丁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没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没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作日内,将消防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没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程施许可的部门不得给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奉法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清消防验收; (二)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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