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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防盗报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
编号:CNCA—10C—053:2004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 2004-06-24 发布 2004-08-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 型式试验 4.3 初始工厂审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的监督 5 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5.1 认证证书的维持 5.2 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5.3 认证产品的变更 5.4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5 认证单元的扩展 5.6 认证的缩小 6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1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7.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3 加施方式和位置 8 收费 附件1: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型式试验送样数量及要求 附件2: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所涉及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是指在设置警戒状态下将侵入或盗用车辆的行为指示出来的系统,包括市场销售的用于安装到在用车辆上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提供给车辆生产厂用于安装在出厂前车辆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不包括车辆本身已具有的防盗装置或系统。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 认证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产品的供电电源、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和影响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均相同,即设计型号一致,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委托认证。 4.1.1.2 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设计型号,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对一个工厂生产的样品进行,试验结果可覆盖上述其他认证单元的产品。 4.1.1.3 进行设置警戒/解除所采用的方法、技术不同或报警传输方式不同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1.2 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 委托人的资质证明; 2) 生产企业资质证明及企业概况; 3) 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工艺流程及其控制说明; 4) 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销售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及关键元器件清单; 5) 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电气原理框图、产品照片; 6) 生产企业满足附件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 7) 其他资料。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销售型号的,送该型号的样品。 多于一个销售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须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1。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 检测标准、项目和依据 4.2.2.1 检验标准 GA 2《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 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版本。 4.2.2.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2.3 检测机构 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覆盖多个销售型号的产品,则每个型号至少抽取1个样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的样机及申请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 认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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