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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00304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安全导则 HAD003/04《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宣贯材料) 根据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以下简称《安全规定》)中提出的原则和目标,本导则专门叙述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本导则共包括6章和1个附录,它们分别是:1.引言;2.记录 (1)纸张,纸张的酸碱度应在6~9pH之间; (2)35mm的胶卷; (3)银-胶类的缩胶卷或X射线胶片; (4)磁带与磁盘; (5)激光盘。 2.2 必须指出的是:提供质量客观证据的除了书面的资料以外,还可能包括一些硬件(如焊接试件、已经鉴定试验的或能作鉴定试验的材料、热处理试件、石墨样品等)。这一点在《安全规定》第12章“记录”以及《导则》中都未提及,但是《安全规定》第6章“采购控制”中6.3.2提出了这一要求,即“如有必要,必须在双方同意的地点,对规定的材料样品保存一段规定的时间并加以控制,以便提供作为进一步检验的手段。” 2.3 要求特殊处理和控制的记录(例如计算机程序和软件,高密介质或光盘存贮的信息)必须得到良好的维护,保证信息可读性和可使用性。 记录的分类 质量保证记录有各种类型,有各种分类方法。例如按设计、制造、建造、调试 和运行等不同时期划分;按其对安全性和可靠性的作用划分;按质量管理要求和质量实施记录划分;按保存期划等。本节主要介绍按贮存期限分类原则。导则要求建立两种记录:永久性和非永久性记录。 从管理角度出发,通常把“结果”性质的记录划分为永久性记录;“过程”性质的记录划分为非永久性的记录;当对“结果”的解释依赖于“过程”本身时,两者都应划为永久性记录。 永久性记录 永久性记录是为达到下列一项或几项目的的具有重要价值的记录: (1)证明安全运行能力; (2)作为设备维护、修理、返工、更换或改进等项工作依据; (3)分析确定设备发生事故或功能失常的原因; (4)为在役检查提供所需要的基准数据; (5)为电厂或设备退役进行决断以及实施退役。 对已安装在核电厂中或贮存起来供今后使用的物项,其永久性记录必须由营运 单位或由其他单位为营运单位保存,保存期不短于该物项的使用寿期。 具体的分类见附录1“记录类型及保存分类”。 非永久性记录 非永久性记录是证明工作已按规定要求完成所必需的,但不需要满足永久性记 录要求的记录。 非永久性记录保存时间,可由记录产生单位与营运单位协商确定,或由产生单位自己确定。该单位在处理非永久性记录之前应通知营运单位。 4 记录制度 4.1 本导则不包括需产生的记录细节的规定。 记录的管理包括记录的收集、编索、分发、标识、归档、贮存、维护和处置等。 4.2 在设计技术条件、采购文件、合同、试验程序、运行程序、安装程序或其他文件中均必须规定所需的记录,这些记录由营运单位或合同单位产生。对于合同单位产生的记录,营运单位必须通过合同确定哪些应该提交给他,哪些应由合同单位为其保存。记录只有在注明日期并经授权人签字、盖章或作其他方式确认后方能生效。 4.3 记录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记录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并按规定要求作好标识。记录必须与所对应的物项相对应。所有的记录必须用合适的材料制成,以防在要求的保存期内损坏。 4.4 编索引 必须将记录编入索引。对每份记录、索引至少应标明: (1)记录的名称、有关的物项和活动; (2)产生记录的单位或人员; (3)记录的保存时间; (4)记录在贮存区存放的位置; (5)记录的标识和版本。 记录保存单位在签收记录之前就应制定出索引编写方法,所用的索引应能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标识和检索物项及其有关记录, 4.5 分发 记录必须按书面程序分发。记录分发应受控,可以使用分发表进行。 4.6 标识 每项记录必须提供足够的识别信息(如图号、程序号等),以便标识该项记录所对应的物项或活动。 4.7保存类别 必须由营运单位按本文第3章的分类法,将记录按保存时间分为永久性和非永久性记录两类。 4.8 保存时间 营运单位必须按本文第3章的说明规定对各类记录的保存时间的要求。在做出这种规定时,要考虑国家核安全局的管理要求。 4.9 记录的修正和增补 应按书面程序进行记录的修正和增补活动。程序必须规定记录的修正和增补应由建立该记录的原单位进行审查和批准,或在原单位审查和批准不可能时,可由其他授权单位进行审核和批准。进行记录修正和增补应注明日期及授权发布这种修正或增补人员的签署。程序必须规定在何时和何种情况下必须保留原始记录。 4.10 记录的签收 (1)概述 应使记录接收人员认识到记录的重要性,并且必须保证他们在掌管这些记录期间妥善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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