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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王者范【2013版0401】
【2013版0401】
【经销合同】
甲 方: 北京恒亿盛世酒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信、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经销的“五粮液王者风范”酒授权乙方在其所在区域合作开发市场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署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1.1甲方指定乙方为“附件”涉及品种在下列区域的代理商,销售甲方指定的产品,乙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在指定的代理区域按照本合同规定开展营销活动,不得擅自超出该区域进行销售。
指定代理区域为: 省 市 县
区域销售渠道为: (其余渠道乙方不得涉及)。跨区域连锁超市及跨区域买断酒店除外,乙方进入前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才可进入超范围区域,同时必须遵循甲方制定的价格体系,严禁低价倾销,否则按窜货处理,情节严重将被取消代理资格。如乙方以团购名义向本合同外区域发货的,均视同为窜货,按照窜货管理规定执行。
上述代理区域或销售渠道如注明“特约”,则表示甲方可以在同一代理区域、同一销售渠道,针对同一产品进行再招商。
1.2本合同生效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首批订货付款金额应不低于 万元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甲方账户。如乙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首批货款,则本合同自超期之日起自动终止。
1.3合同期限(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4乙方若需开辟其它区域市场,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授权。
1.5乙方在指定区域内可以甲方授权经销商的名义,从事“王者风范”酒的销售及宣传活动。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前提下,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1.6为了充分保障良好的市场销售秩序,乙方在指定区域内可以开发二级代理商或终端网络直营商,二级代理商可以开发终端网络直营商,而终端网络直营商以下不允许再开发分销商。二级代理商或终端网络直营商的代理区域及代理权限不得超过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范围,乙方与二级代理商和终端网络直营商的合同应当遵守甲方关于窜货等管理规定。
1.7经销产品
乙方经销产品为“附件”中所涉及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及包装标准以产品生产企业标准为准。
乙方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体系销售产品。
乙方经销产品价格体系详见“附件”。
第二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乙方在签署协议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红章)的上述资料复印件。
2.2乙方应对指定区域内的终端网点进行开发、铺货,使甲方的产品在指定区域内达到如下的终端覆盖率和进店数量:
货到后30天内完成大中型宾馆和餐饮店铺货率达到50%;大中型夜场店铺货率达到50%;商超铺货率达到50%的终端门店铺货。
货到后60天内完成大中型宾馆和餐饮店铺货率达到80%;大中型夜场店铺货率达到80% ;商超铺货率达到80%的终端门店铺货。
2.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向指定区域以外的地区和渠道销售甲方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采取扣除市场支持及其他费用、停止向乙方供货直至解除合作关系等行动,具体约定依据附件“窜货管理规定”执行。此条款是维系双方合作的重要条款。
2.4乙方在经甲方同意并授权的情况下,有依照甲方认可的条件(时间、地点、形式等)开展相应的市场推广、促销活动的权利。乙方在开展市场推广、促销活动中若需要甲方提供技术和谈判方面的支持时,甲方应大力支持。
2.5乙方有义务维护“王者风范”酒的市场形象,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超出合同内容来进行市场宣传及其他商务活动。
2.6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提出对市场推广有益的经营主张或建议,当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甲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规定之条款,经乙方查证属实并提出整改建议后甲方仍无改善,乙方可立即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2.7乙方的责任:
乙方必须指派专人负责代理产品的销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组建10人以上的营销队伍,配送工具应即时到位,并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迅速提高服务终端能力。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在双方合同的指定区域内销售,不得擅自越区销售或低价销售。
产品销售应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产品价格,如需调整价格应以甲方正式行文通知为准,严禁低价恶性倾销。此条款是维系双方合作的重要条款。
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订购指标,完成每月的订货数额,并作好市场销售预测,确保首批款金额的产品库存,防止市场断货发生。
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终端数和目标进行铺货。
2.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制作广告品和宣传品、不得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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