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技術标准修改稿1018.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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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技術标准修改稿1018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二 0 0 五 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章 建筑工程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节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第三节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 第五节 建筑基地绿地 第六节 建筑基地出入口 第七节 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四章 居住区规划 第一节 居住区分级与用地 第二节 住宅规划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四节 道路规划 第五节 公共绿地规划 第五章 城市道路广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道路用地构成 城市广场、停车场 加油站规划 第六章 市政设施与工程管线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二节 电力、电信 第三节 燃气、热力 第四节 消防、人防 第五节 工程管线综合 第六节 环境卫生 第七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八章 附则 附录A 术语释义 附录B 附表 附表B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附表B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B3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附表B4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附表B5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附录C 计算规则 C1 建筑面积计算 C2 建筑容积率计算 C3 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C4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 C5 建筑高度控制与计算 C5-1 建筑高度计算 C5-2 沿路建筑高度控制 C5-3 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C6 建筑间距计算 C7 建筑离界距离计算 C8 绿地面积计算 C9 建筑面宽控制计算 附录D 本规定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第三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的确定: 1、凡沿城市道路的,皆应规划到道路红线;沿小区及小区以下道路的,应规划到道路中心线;周围已有建成单位的,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接。 2、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建筑基地面积 (平方米)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中高层、高层 1000 1500 2000 3000 无 1500 3000 第十条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一般应以50—100公顷为规划单元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3公顷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居住区用地构成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详见表2)。 表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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