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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安全检查表
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标准 检查结果 备注 1 一般规定 1.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GB 50160-92(1999年版)
7.1.1 2 消防站 2.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GB 50160-92(1999年版)
7.2.1 2.2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GB 50160-92(1999年版)
7.2.2 2.3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 GB 50160-92(1999年版)7.2.11 2.4 消防站车辆的配置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 GB 50160-92(1999年版)7.2.4 2.5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配备,应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讯指挥车。 GB 50160-92(1999年版)7.2.5 2.6 消防站必须设置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和通讯系统,其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电话报警系统的受警电话应为录音电话;
2、当设有自动报警、手动报警按钮系统时,宜设置报警信号显示盘;
3、当企业设有电视安全监视系统时,消防站宜设置显示屏幕;
4、当企业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反馈信号在消防站宜有显示。 GB 50160-92(1999年版)7.2.6 2.7 消防站内储存泡沫液量较多时,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一级消防站尚宜设置泡沫液罐拖车或运输车,且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 GB 50160-92(1999年版)7.2.7 2.8 消防总站应由车库、通讯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蓄电池室、干燥室(寒冷或多雨地区)、培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消防分站的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GB 50160-92(1999年版)7.2.8 2.9 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2℃。一、二级消防站的车库宜设机械排风设施。 GB 50160-92(1999年版)7.2.9 2.10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讯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通往车库走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GB 50160-92(1999年版)7.2.10 3 消防给水系统 3.1 消防水源 3.1.1 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GB 50160-92(1999年版)7.3.1 3.1.2 石油化工企业宜建消防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2、水池的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不分隔,大于1000 m3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阀门的连通管;
3、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当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GB 50160-92(1999年版)7.3.2 3.2 消防用水量 3.2.1 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GB 50160-92(1999年版)7.3.3 3.2.2 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7.3.4确定。 GB 50160-92(1999年版)7.3.4 3.2.3 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算。 GB 50160-92(1999年版)7.3.5 3.2.4 一次灭火的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水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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