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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经济学的起源和方法论行政论文范文大全.doc
法与经济学的起源和方法论行政论文范文大全 法与经济学的起源和方法论 引言 法与经济学是一门交叉的学科,也可以看作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现在,大家都在谈论法与经济学,大家经常说的“法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法与经济学内在要求的体现。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人们只有在有规则的情况下才可能进行交易和博弈。 现在国内的,比如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编的《经济学季刊》,吴敬琏主编的《比较》以及他和江平在上海成立的法与经济学研究所。相比之下,在这一领域中国外已经出版了两本百科全书,一本是《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一本是《法与经济学百科全书》。 什么是法与经济学? 关于法与经济学,我们首先有必要关系的是它的定义和边界问题。在《法与经济学》和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并没有为法与经济学的定义和边界提供一个比较明确的阐述。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主张经济学家应该懂一点法学,不要满足与自圆其说,因该更加强调对现实世界的理解,需要向律师、法学家学习;相反,法学也不要紧紧急终于法律的强制性理论,或者是法律规则的文学和解释学描述,应该学习经济学的理性选择方法,思考人类行为的效用最大化问题,从关于贡品、正义、公正之类的政治转变为有关效用、效率、成本等方面的讨论。《表释性的法与经济学》强调的就是这一问题。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戴维#8226;弗里德曼认为,“对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涉及到三种不同的单相互关联的论题。第一是运用经济学语言规则的效果。第二是运用经济学判定何种法律规则在经济上是有效的,以便建议应当采取何种法律规则。第三是运用经济学语言法律规则的演化和发展。” 弗里德曼认为,第一项论题主要是价格理论的运用,第二项论题是福利经济学的应用,第三项论题是公共选择的应用。弗里德曼强调经济学在法律中的运用。 1987年,波斯纳在《法与经济学运动》的演讲中,认为经济学的拓展过程,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30年内,经济学的范围已经超出了显性市场交易的领域,出现了产权、公司与非盈利组织、政府、政党、教育、家庭、犯罪、惩罚、人类学、历史、信息、种族和非歧视、隐私,甚至包括动物行为的经济理论,几乎与所有这些领域相重叠的就是法律的经济学。在波斯纳的视野忠,法与经济学是一个非常广泛的领域,是伴随着经济学的扩展而成长起来的一个交叉性的学科,而且与经济学的发展相重叠。他认为,经济学仅仅研究市场行为,而不研究非市场行为,这种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是无辜的,可能是语言的误解,实质是必须将三类词汇和概念区分开,具体来讲,一类是纯概念性的,比如经济学中的边际成本,因为现实中根本不存在它所命名的可见的对象;第二类词汇是指现实中的一类现象,它们必须借助于特定的参照系才能得到很好的描述(比如说,兔子)。最后一类词汇既不是概念性的,又不是参照系性的,比如法学、文学、经济学和文学等,他们既不是概念,也不是参照物,这些词汇抵制任何定义上的努力,事实上,也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义,几十起在字典中的定义,也经常是循环论证和同义反复的。它们可以在未被定义的情况下使用,如果非要给“法与经济学”下定义的话,那么“法与经济学”就是非市场经济学的特殊领域,就是法的经济学,或者习惯的称为法与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因为法律领域所管制的行为领域非常大,法与经济学可以被定义的非常广泛,和经济学不分伯仲。 耶鲁大学的卡拉布雷西指出:法与经济学研究整个社会在一个良好的框架下——立法的框架下——运行可能产生的成本和收益,以及维护社会持续运行所需要的一整套装置,而这套社会装置的识别,就是法与经济学。他们和波斯纳分别代表了两个不同的分支,后者对效率的追求可以说达到了极至,前者认为除了效率以外,还顾及公平的价值。 受实证学派和奥地利学派影响的德沃金认为,法与经济学研究的是争议和分配问题,因为如果承认一个社会运行的规则和纪律是建立在价格基础上的,那么处理的最核心问题是就是分配问题。如果从终极关怀的角度来说,关怀的应该是正义问题。因此,他认为法与经济学研究的是财富的分配和社会公正问题。 查尔斯#8226;罗利(1989)认为法与经济学是“运用经济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检验法律和立法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和影响”。因此,立法制度并不是独立于经济体系之外而给定的,而是由经济体系之中的一个变量,必须依赖于其他经济体系的构成因素才能审视它们变迁的效应;立法制度不能作为一个独立于经济体系之外的固定因子来看,它必须归属于需要解释的公共选择过程。 上述的这一系列定义是实用性的而非准确性的路数,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受到了要求“澄清社会规范和法律之间关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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