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写作体会(培训讲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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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写作体会(培训讲稿) 二、 要善于发现和挖掘新闻 从五个方面讲一下自己的体会: (一)从行政执法遇到的疑难问题中发现和挖掘新闻。我这里举两个例子: 例1、2001年,XX县工商局根据举报,对县电信局强制用户购买和接受其提供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但经查阅《电信条例》才知道,工商机关已经无权查处电信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了。在一般情况下,事情到此似乎该结束了,案子都查不下去了,还谈什么新闻啊。但我恰恰从这一事件中发现了新闻点,写出了一篇在全国引发讨论的重大新闻。标题:《电信自家事 工商管不着——兴隆工商查处电信垄断遭遇尴尬》;导语:“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四月反垄断风暴’的发起,近期不断从新闻媒体上获悉京沪闽滇等地工商部门纷纷高举反垄断利剑,全面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垄断专项整治活动,且其中都把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电信行业列为重点整治对象。殊不知,2000年9月25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已将电信企业的垄断行为统统划归电信主管部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无权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进行查处。XX省XX市XX县工商局今年在查处电信垄断行为时就遭遇了这种尴尬。”在文章的最后一段我写到:“在反垄断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的今天,居然出现了这种肢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象,这是严重违背民心民意的。有关人士认为,在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前,应尽快恢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电信垄断行为实施监管的权力,要想恢复这一权力目前有两种办法: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把第二款中的‘行政法规’四字去掉,即把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二是由国务院修改《电信条例》,在《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五条中加上‘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的内容。倘不如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对电信行业的垄断行为,就只能拔剑四顾心茫然了。”这篇文章在《法制日报》2001年6月6日发表。《人民邮电》报6月15日发表XX省XX市电信分公司贾广兵《并非电信自家事 皆因执法有分工——与 梁先生商榷一文》,反驳我的观点,并质问我“何必‘拔剑四顾心茫然’呢”;6月20日,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袁曙宏在《法制日报》发表《对不正当竞争的监管权不宜肢解》一文,支持我的观点。一场全国性的争论就此展开。6月27日、7月4日《法制日报》以《“近亲”监管带出“垄断”话题——一文引发的讨论之一、之二》的形式集中刊发了全国各地的讨论稿件,9月26日、10月10日又先后两次刊发。《法制日报》组织的大讨论引发其他媒体关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先后参与报道,2002年3月28日《XX日报》又以《一篇文章引发一场讨论——兴隆提问 “近亲”监管》为题,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 例2、2003年,XX县政府受理一起不服工商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案件,XX县法院以此为由拒不受理XX县工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针对此事件,我写了《工商局省以下垂直管理后复议案件由谁受理》一文寄给了《法制日报》,并附信一封,期盼《法制日报》请专家或权威部门作出解答,《法制日报》十分重视,于2003年 10月22日发表了这篇文章,并同时发表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的专家点评文章《行政复议管辖的制度基础——行政隶属管辖》,支持我的观点。这篇文章的发表,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特别是引起了各省法制办的强烈反应,2004年2 月25日《法制日报》以《工商垂直管理下 复议管辖难题待解》为题,用整版的篇幅对《工商局省以下垂直管理后复议案件由谁受理》一文引发的争论做了追踪报道,刊登了各省级政府法制办与 杨小军教授我们俩的观点交锋情况;3月24日,《法制日报》又发表记者文章《“复议管辖之争”非解决不可了》,呼吁国家尽快就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的复议管辖权问题出台权威解释。此后我一直没有中断对此事件的关注。2005年10月12日我又在《法制日报》发表了《“复议管辖之争”承德再起波澜——XX市工商局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立法解释》一文,2005年12月22日我又在《法制日报》“我说立法”栏目发表了《省以下垂直机关行政复议管辖权应进一步明确》一文,2006年 9月18日,我又与《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合写了《行政复议管辖之争困扰工商执法——从XXXX几起行政复议案件看明确工商行政复议管辖权的必要性》一文在《中国工商报》内参上发表。 从上大家可以看到,对一个事件的关注,能够写出多少篇稿件。也许大家会说,你举的这两个例子都是大事,我们很多人一是轻易碰不着这样的题目,二是有时对法律法规研究的不透,所以要求大家都写出这样的稿子不太现实。我也承认这个说法。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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