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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約會計處理準則之財務報表相關揭露說明及參考釋例.docVIP

保險合約會計處理準則之財務報表相關揭露說明及參考釋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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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約會計處理準則之財務報表相關揭露說明及參考釋例

附錄二- PAGE 2 /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附錄二/ 附錄二- PAGE 1 附錄二、保險合約會計處理準則之財務報表相關揭露說明及釋例 本附錄僅提供參考,並非所有揭露事項均需依本附錄格式(方式)揭露。 本附錄有關保險業務相關金額之揭露,公司得視其需要,依適當之險別分類。 本附錄不適用於非重要性項目。 壹、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一、規範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第34及35段、執行指引第16及17段 二、規範內容:保險合約相關會計政策包括: (一)保險費 (二)向保單持有人收取之其他費用 (三)取得成本 (四)發生之理賠、理賠處理成本及負債適足性測試 (五)調整保險負債風險及不確定性所用模型之目標、該等模型之性質及用於該等模型之資訊來源 (六)嵌入式選擇權及保證 (七)裁量參與特性及允許保單持有人分享投資績效之其他特性 (八)從第三者取得之殘值、代位求償權或其他攤回(壽險業不適用) (九)持有之再保險 (十)共保組織、共同保險及保證基金協議(壽險業不適用)。 (十一)於企業合併或移轉資產組合時取得之保險合約,及相關無形資產之處理。 (十二)管理階層於採用會計政策過程中與估計無關,而對於財務報表所認列金額具最重大影響之專業判斷 釋例: (一)產品分類: 保險合約係指一方(保險人)接受另一方(保單持有人)之顯著保險風險移轉,而同意於未來某特定不確定事件(保險事件)發生致保單持有人受有損害時給予補償之合約。本公司對於顯著保險風險之認定,係指於任何保險事件發生時,始導致本公司需支付重大之額外給付。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係指移轉顯著財務風險之合約。財務風險係指一個或多個特定利率、金融商品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評等、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於未來可能發生變動之風險。前述變數若為非財務性變數,該變數非為合約一方所特有者。 於原始判斷時即符合保險合約定義之保單,在其所有權利及義務消失或到期前,仍屬於保險合約,即使在保單期間內其所承受之保險風險已顯著地降低。然而,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若於續後移轉顯著保險風險予本公司時,本公司將其重分類為保險合約。 保險合約及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亦可再進一步依其是否具有裁量參與特性而予以分類之。裁量參與特性係指除保證給付外,尚可收取額外給付之合約權利,此類權利同時具有下列特性: 1.額外給付可能占合約給付總額之比率係屬重大。 2.依合約規定,額外給付之金額或發放時點係屬本公司之裁量權。 3.依合約規定,額外給付係基於下列事項之ㄧ: 特定合約組合或特定類型合約之績效。 本公司持有特定資產組合之投資報酬。 本公司、基金或其他個體之損益。 嵌入式衍生性商品之經濟特性及風險與主契約之經濟特性及風險並非緊密關聯時,應與主契約分別認列,並以公平價值衡量該嵌入式衍生性商品且將其公平價值變動列為當期損益。惟該嵌入式衍生性商品若符合保險合約之定義,或整體合約係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將公平價值變動列為當期損益者外,則本公司無須將該嵌入式衍生性商品與該保險合約分別認列。 (二)再保險: 本公司為限制某些暴險事件所可能造成之損失金額,爰依業務需要及相關保險法令規定辦理再保險。對於分出再保險,本公司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拒絕履行對被保險人之義務。 本公司對再保險人之權利包括再保險準備資產、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與淨應收再保往來款項,並定期評估該等權利是否已發生減損或無法收回。當客觀證據顯示該等權利於原始認列後所發生事件,將導致本公司可能無法收回合約條款規定之所有應收金額,且上述事件對可從再保險人收回金額之影響得以可靠衡量時,本公司就可回收金額低於前揭權利之帳面價值部份,認列減損損失。 針對再保險合約之分類,本公司評估其是否移轉顯著保險風險予再保險人,若再保險合約未移轉顯著保險風險時,則該合約以存款會計認列衡量之。 屬移轉顯著保險風險之再保險合約,如本公司能單獨衡量其儲蓄組成要素,則分別認列該再保險合約之保險組成要素及儲蓄組成要素。亦即,本公司將所收取(或支付)之合約對價減除屬於保險組成要素部份之金額後,認列為金融負債(或資產),而非收入(或費用)。該金融負債(或資產)係以公平價值認列及衡量,並以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作為公平價值衡量之基礎。 (註:若公司選用之會計政策係規定認列儲蓄組成要素之所有權利及義務,則依公報本文第11段,亦得不分別認列該再保合約之儲蓄組成要素。) 規範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附錄三 執行指引第16段第(9)點 參酌IAIS,“Guidance paper on risk transfer, disclosure,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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