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則重点难点考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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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則重点难点考点

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同时,买卖合同确立了有偿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4条)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5条),如赠与合同、易货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借款合同。 2、第133条的所有权移转规则。(1)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中的标的物应作狭义解释,指动产。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2)第133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两种情形:A、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B、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在此之前虽出卖人早已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但所有权为出卖人所有(第167条及第134条)。(3)第133条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自行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移转。此种情形多发生在特定物买卖中。 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移转。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A、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B、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支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C、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A、指示交付。即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第135条)。B、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条);C、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定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4、第142条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基本原则。所谓风险负担,指非可归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关于风险负担有两种立法例,一为所有权主义,即认为风险应由所有人承担,因之风险应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二是交付主义,即认为风险应自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合同法颁行之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多采所有权主义,但合同法采交付主义。第142条确立了一般规则:交付主义。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42条规定的交付主义是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例外。这些例外情形包括:(1)第143条,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2)第148条,出卖人瑕疵履行的;(3)第144条,路货买卖;(4)第145条,交货地点不明确的;(5)第146条,买受人受领迟延的。但注意两个问题:(1)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第147条)。(2)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49条)。 5、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1)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第132、150条)。出卖人负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又称质量瑕疵担任责任)但这种责任并非一项独立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将其作为违约责任加以规定的。故出卖人违反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时,应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有例外(第151条)。(2)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标的物权利的,买受人有权中止付款;但出卖人提供担保时,买受人应履行付款义务(第152条)。 6、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负有在检验期内的验货责任(第157条)。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间包括以下情形(第158条):(1)当事人约定的期间。(2)当事人未约定的,为合理期间,一般是收货之日起两年内或标的物质量保证期。买受人在上述质量异议期内未就质量问题通知出卖人的,视为质量合格。出卖人为恶意的,买受人不受上述质量异议期内通知时间限制。 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有接收或拒收的决定权;但若接收多交部分的,应按价付款,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拒收的,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第162条)。 7、第163条规定孳息归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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