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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婚姻自由观念的演变及其实践

2012年7月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Ju1.2012 第.. 29卷第7期JorlfHueiestfEdctoV0... 9 . unaobiUnvriyouain 12No7 近代社会婚姻自由观念的演变及其实践 潘大礼.. (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摘要:晚清以来的近代社会,传统婚姻观念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婚姻缔结观念的封建性与离婚再嫁观念的 不自由性两大方面,成为近代婚姻自由观念演变的历史背景。近代婚姻自由观念的演变,大体上经历了引入、发展、顶峰 等三个阶段。在近代婚姻自由观念的影响下,民众日益将之付诸实践。近代社会婚姻自由观念的演变及其实践,具有新 旧杂糅性与不平衡性两大特点。 关键词:近代社会;婚姻自由观念;演变;实践 中图分类号:C1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i6434 44210--4 93A17-X(02)70 003 330 基金项目:三峡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0620120039) 作者简介:潘大礼(1981一),男,安徽阜阳人,讲师,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在中国传统社会,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传宗接代,完 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 的。”.卵近代社会,中国处于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 渡时期,不论是政治、经济、文化还是婚姻都发生了不 同程度的变迁。近代社会婚姻自由观念的演变及其实 践,对于打破传统专制性的婚姻观念以及推动男女平 等、家庭幸福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近代社会婚姻自由观念演变的历史背景.. (一)婚姻缔结观念的封建性 众所周知,在传统社会男女婚姻缔结全凭“父母 之命、媒妁之言”,正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到 叫花子提挎篓”。-2近代社会婚姻缔结观念的封建性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近代法制观念的层面来看,传统社会很早 就将家长包办的规条写入法律当中。《大清律例》明 确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 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 婚。”【3j~1910年10月清政府编纂完成了新式民事法 典《大清民律草案》,可是该草案仍然体现出婚姻的专 制特点:“结婚须由父母允许。继母或嫡母故意不允 许者,子得经亲属会之同意而结婚。”【4』1直到南京国 民政府时期,才首次从法律的层面上,确立了婚姻应由 男女本人决定的自由精神,打破了家长包办的传统法 律制度。1930年l2月颁布的《民法》第972条规定:.. “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在此基础上, 成年男女均能够自由结婚,不受家长的干涉,反映了近 代婚姻法制观念的进步性,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 其次从近代社会生活来看,家长包办式的专制婚 姻现象仍然随处可见。在晚清的湖南长沙:“民国时 期,婚俗有所改变,但仍有较浓厚的封建色彩,多为父 母包办婚姻。”6忱在湖北是:省内各地婚姻盛行.. 父 LJ“‘ 母之命,媒妁之言’。由于男女授受不亲,儿女婚姻完 全由父母包办,个人毫无自主权力,或者双方父母早有 协定,或者请媒人上门代为说合”。.. m河北新乐县的 情况也大致相同:“儿女在襁褓时或稍长,媒妁约结行 定亲礼。”.. J1山东临淄县:“男女由亲长主婚,通媒 妁,既交,祥其门第产业,容貌品性,无异议,乃问名、纳 聘。”.. J1∞广东曲江县:“婚礼联姻,视门楣相当,遣媒 妁通言。既作合,送茶饼为定,随备礼纳采,男女并书 庚帖。”¨0J如此等等,不胜枚举,反映了近代社会婚 姻包办的传统性特点,不仅在内地而且在沿海地区都 不同程度的有所体现。就是经过新式教育的学生,家 长包办婚姻的色彩也表现的十分突出,有民国学人曾 对181位已订婚约的学生作过考察:已订婚的学生 中有.. 87.29%仍由父母代订,自己作主订立婚约的占.. 2.32%,二者相比差距十分明显。.. (- --)离婚再嫁观念的不自由性 在传统社会里,妇女离婚再嫁是受人指责和反对 的,更为礼法所不容。离婚再嫁的现象也基本限定在.. “七出、三不去”之内,这种情况也延续到近代社会。 在晚清时期夫妻可以协议离婚,如果没有经过离 婚手续,妻子通过“背夫潜逃”等方式脱离夫妻关系则 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有条文规定:“若夫无愿离之情, 妻辄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其妻因逃而辄自 改嫁者,绞监侯。有因夫弃妻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 而逃去者,杖八十。擅自改嫁者,”.. J培仍然反 杖一百。.. 2 映出法律对男性偏袒的封建婚姻观念。 民初婚姻法律观念比起晚清时有很大的进步,规 收稿日期:2012—05—08 ·.. 33·.. 定了夫妻离婚时彼此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享受的权利,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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