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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复习笔记 绪论 研究对象 苏联学者观点 维辛斯基为代表,认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法研究苏联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制度,研究苏联公民的权利和公民对国家和社会负担的义务,研究苏维埃国家、苏维埃社会、国家和社会制度的功能以及它们从产生时起发展的全过程。 克拉夫楚克为代表,认为宪法学是研究国家法规范和国家法关系的法律科学。 本书作者观点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三: 宪法,亦即各种形式的宪法规范; 宪法现象,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起来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运行的状况等; 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研究范围 包括现在的宪法,也包括过去的宪法;既包括本国的宪法,也包括外国的宪法;既包括条文的宪法,也包括现实的宪法;既包括宪法典本身,也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等。 历史发展(在西方) 萌芽时期 政体问题 柏拉图 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志: 执政人数的多少; 执政者是否依法行使权力; 将政体划分为: A.君主政体与暴君政体 B.贵族政体与财阀政体 C.共和政体与暴民政体 亚里士多德 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志: 国家最高统治权执行者人数的多少; 统治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是否存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 将政体划分为: 正宗政体---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 变态政体---包括僭(jian,四声)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 任何一种政体都由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三个要素构成。(三机能说,三权分立的源头) 西塞罗 让·博丹 国家主权属于一人的为君主制,国家主权属于少数人的为贵族制,国家主权属于多数人或全体公民的则是民主制。 法治问题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中世纪末期英国著名法官科克在其任内,曾力主排斥国王对司法权的干预,确立了对后世宪法发展有巨大意义的“法的统治”原则,强调国王必须服从神和法律,而国会则必须服从普通法; 关于基本法法的问题 亚里士多德讲法律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 国家主权问题 博丹是历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思想家。 创立时期(资本主义形成到19世纪末) 关于“天赋人权”的问题 荷兰的胡果·格老秀斯是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第一个较为系统地论述自然法理论的思想家; 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奠基人,第一次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平等观,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是平等的; 英国的约翰·洛克认定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关于“社会契约”问题 社会契约论是天赋人权的逻辑发展,其基本精神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 关于“人民主权”问题。 卢梭提出人民主权思想,具有彻底的革命性意义; 关于“分权”思想 从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机能说”、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说”,到由洛克首创、孟德斯鸠加以完成的近代“三权分立”学说,分权思想得以确立。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相互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 关于“政治法(基本法)”问题。 美国的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的宪法学理论被认为是奠定了美国近现代宪法学的理论基础。 在德国,叶林涅克将公民个人地位依各种“地位”作出了著名的分类; 在法国,埃斯曼是法国现代宪法学的创始人; 在英国,戴雪的《宪法研究导论》; 发展时期(20世纪以来) 宪法发展呈现出多样而丰富的特点。 在德国: 围绕宪法本质问题,出现了纯粹法学和政治宪法学学派; 在宪法学基本原理方面,出现了规范主义宪法观,决断主义宪法观和综合过程论宪法观。 综合过程宪法观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和冲突,这一学派主张从宏观上把握宪法运行的实际过程,综合分析和研究宪法规范背后历史的、社会的、文化的、政治的各种社会现实,全面考察宪法的运行。(在宪法学说史上有重要意义) 在法国,狄骥和马尔佩是20世纪前期最为著名的法学家。以埃斯曼为代表的传统法学已经瓦解。产生的新的原则是:统治者并无主观的权利,但具有为满足公众需要组织公共服务的权力。它的行为只是为了这一目的才具有约束力和法律价值等。 在英国,詹宁斯为代表人物,其书《法与宪法》以坚持、补充、批判戴雪的思想展开。 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围绕宪法解释的基础问题,学术界形成了解释派和非解释派。 在日本,美浓部达吉和佐佐木惣为代表的民主主义宪法学的形成,和与之对立的以穗积八束、上杉慎吉为代表的保守宪法学理论。 二战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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