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之间的关系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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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之间的关系 内容摘要: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本诉当事人通过种种手段恶意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频繁出现,不仅对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而且已经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秩序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破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大诟病。本文介绍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案外第三人的权益受损时的救济和保障制度,即第三人直接参加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并且从立法目的、适用条件、诉讼提起方式及受理、判决效力等方面对其进行了简要分析,从而指出了几种制度的异同及关系。 关键词:案外人第三人 权利救济 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 在民事诉讼中,案外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法律条文中设定案外人权利救济保护措施也经历了相对漫长的从无到有、循序渐进、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艰难历程:1982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就分别规定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1991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对1982年民事诉法(试行)中规定的两种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修改;2007年,先前存在的两种救济方式在权利救济的程度和范围方面已凸显不足,当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创设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先前存在的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的方式做出了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2012年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六条增设了全新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使得我国对案外第三人权利保护立法在制度趋于完善。经过几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目前我国案外第三人的权益保护救济手段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第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第四,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救济制度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据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已开始的诉讼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自己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人。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对本诉的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而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既不同于本诉原告对被告的请求权,也不同于被告对原告的反诉请求权,而是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只限于正在进行的诉讼。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 2、无独立请求权参加诉讼的特征 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因为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一方原已存在着某种实体法律关系,而该法律关系又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牵连关系。由于本案的实体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使得第三人与诉讼当事人一方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又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仅解决本案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就可能出现使该纠纷不能彻底解决的问题。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彻底解决了该纠纷,简化诉讼程序。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提起方式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所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直接向本诉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在该诉讼中权益遭受侵害的紧迫性较强,一旦其因种种原因不知晓诉讼的发生,或者不能参加到诉讼中,其合法权益挽回的方式和程序相对复杂,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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