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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医患关系及侵权法解读讲座摘要

和谐医患关系及侵权法解读讲座摘要 赵卯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律师)。 深圳“产妇少送红包肛门被缝”的新闻引起大众的震惊,引来了“仗义之士”对当事人乃至整个医疗行业的口诛笔伐。后被证实,该事件真实性和客观性值得怀疑,无论是从技术还是程序方面,都不可能发生。但事件的负面影响波及颇深,什么时候医疗界才能被公正看待? 2011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胸外科6名医护人员受伤,其中1人被刺重伤住院。 9月15日下午3时54分,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喉诊室二区,埋伏在门口长椅处的王宝洺见该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走出,掏出一把菜刀,从侧后方砍向了她的头部,一连7刀。 2011年8月16日下午,在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医院发生一起持刀行凶案件,凶手卢某先后将该医院医生刘某及伊某砍伤,其中刘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行凶男子被医院保安擒获。据悉,行凶男子年初曾找刘某看过病,但因病情无好转而怀恨报复。 11月3日中午,广东省潮州男科医院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32岁的黄姓男子持刀砍向医院医务人员,造成医院副院长当场死亡和两名医务人员受伤。这名男子行凶后当场被潮州警方抓获。据凶犯交代上月在该医院花费约 3000元治疗,但效果不佳且无法退还治疗费用,老婆又吵着跟他离婚,遂怀恨在心。对医务人员产生报复心理。 3月23日,哈尔滨医科大学一名未成年患者持刀砍死一名27岁实习医生。随后在某网站一个6161人参与的调查里,4018人对此表示高兴。一个年轻的生命陨落了,我们倍感伤痛和悲哀。 等等,从2011年全国发生了近10起著名的医疗纠纷和医生被伤的案件,令人震惊! 医患关系发展到了如此恶劣的地步,原因很多,有体制的问题,有舆论的导向问题等等,作为医务人员我们无法改变体制等,我们只有在日常工作中依法、依照规范,预防事故及纠纷的发生,才会有效地保护自己。 肖志军(李丽云)一案的启示: 2007年11月21日下午,北京朝阳医院医院,一名孕妇(李丽云)因难产,并发心衰等,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李丽云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朝阳医院赔偿120万元,最后经多方调查及鉴定,法院一审判决朝阳医院对李丽云之死没有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且朝阳医院愿意给予10万元的经济援助,原告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此案件过程中,注意要点: 1、孕妇来到医院后,医院医护人员在检查后确认李丽云病情危重,必须手术终止妊娠,否则将影响母子生命,医护人员将病情告知孕妇“丈夫”肖志军,并让肖志军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肖志军拒绝手术,坚决不签字,经过院方反复劝阻,就是不签字。 2、医院为了明确肖志军是否存在精神异常,请精神科医生进行干预,确定肖志军思维和言语逻辑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至关重要)。 3、最后医院寻求110协助劝解未果,向朝阳区卫生局请示,答复无家属签字不能手术。 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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