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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二编 法的本体
法的本体指法的存在、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关于法的本体的研究就是法的本体论。
法的本体论涉及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构成要素、法的结构和体系,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效力、法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一、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1、汉语中的“法”,古体“灋”。由廌(zhi)、水、去三字组成。
(1)“平之如水,从水”,一般解为法具有公平、正义的意思。
(2)“廌”据说是一种神兽,知道谁又罪。皋陶遇到不能断的案子就把獬豸牵来,有罪即撞之,无罪不撞。皋陶依靠獬豸断的案子都很公平。
2、我国古代“法”与“刑”与“律”通用,一般认为“法”的主要含义是“刑”。
(1)《尔雅·释诂》:“刑,法也。”“律,法也。”《唐律疏议》解释:“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并说“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受之以相秦,改法为律。”
(2)古代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三者的核心是刑。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主罚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3、现代汉语中,“法律”有广义狭义。又是人们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
西文中的“法”。
西方各国家对“法”“法律”的表达方式各不一样。但基本上都有“公平”“正义”“权利”之意。
西方国家有“主观法”“客观法”的称谓。
还有的把“法”和“法律”对立起来。认为法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法律”是国家机关指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实在法)。
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
中外法学家对于法的定义有各种说法。我们要了解的是马克思的说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基本特征
: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规范即标准。社会规范——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提出的准则,是具有普遍性的标准。法的调整是具有普遍性的调整而非个别调整。
其次,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即法调整的是人的外在的行为,而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情感。例如恨谁,很想把他的腿打断——;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按照行为是否具有行为人以外的对象,我们可以将行为划分为关系行为与个体行为。所谓关系行为,是指行为必然会涉及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主体;相反,当某人的行为绝对不涉及其他主体的时候,这就是个体行为。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调整人们的行为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第三节 法的本质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题:
1、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资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法学的根本区别
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资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见了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愿望,每当工厂和商业的发展创造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契约关系是人们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
B.各个时期的法都不得不规定保险公司等新的交往形式和它们获得财产的新式
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
D.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
第四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释义
法的作用表现为法对人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按照不同标准有分类
法的规范作用
告示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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