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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事业发展基金章程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新农村建设事业发展基金委员会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七章 附则   (2011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新农村建设事业发展基金委员会。英文译名China social welfare fund new rural building development fund committee cause 缩写CNRB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广大农村、贫困社区的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八百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新农村建设事业发展基金委员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向赞同本基金会宗旨,热心新农村建设事业发展的单位、团体和其它组织、个人,募集自愿捐赠的资金、实物; (二)依法管理和使用各项捐赠的资金、实物及增值收益; (三)根据需要与可能向下列项目提供资助和支持以及奖励: 1、贫困县中的旧村改造项目; 2、推进沃土工程,发展绿色农业; 3、对新农村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科研活动; 4、有良好社会效果的民间传统医药学文化科技活动; 5、新农村手工艺整理及村史志编辑出版; 6、推进新农村合作医疗,建立村镇医院; 7、对本基金会事业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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