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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背景下检察机关技术侦查制度
新刑诉法背景下检察机关技术侦查制度初探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更新的职责和任务,丰富了检察机关的履职手段和措施,为新时期新背景下的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相关规范检察权行使的程序规定,又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方式、办案模式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而对于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来说,抓住机遇,大力推广技术侦查在办案中的实际运用,是侦查模式转变的一次革新。本文试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实践运用角度,谈谈个人对技术侦查的憧憬。
一、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价值分析
(一)、检察机关能否自行实施技术侦查
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初稿中曾规定技术侦查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在终稿中改为交由有关机关执行,这就暗示了检察机关能否执行技术侦查有待于实践中考证。有观点认为鉴于技术侦查的专业化,需要较大的成本,而且自侦案件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率较低,因此检察机关建立独立的技术侦查部门是没有必要的。但是在笔者看来,自侦案件的技术侦查作为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检察机关打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的有效利器,在面临自侦案件日趋智能化、秘密性等困难时,无疑是侦查干警的有力帮手。
自侦案件技术侦查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技术侦查的内容有一定的区别,所以依靠于公安机关执行存在弊端,一旦配合出现问题,将不利于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如对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类的渎职侵权案件进行技术侦查,仍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话,将对案件的突破产生负面的影响。同时公安机关本身的技术侦查任务就很重,再给公安机关增添任务也很难做到资源的合理化使用。
此外,如果公安机关协助技术侦查的话,则需要建立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技术侦查的对接制度,还需要有专门的监督机制,这些机制成本也是很大的。所以从成本和打击职务犯罪的价值出发,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自己的技术侦查部门来行使技术侦查权,这样才能提高侦查人员运用高科技侦察技术,转变传统的侦查模式,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提供强大的保障。
(二)、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必要性
当今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职务犯罪越来越趋于专业化、智能化、现代化,而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措施比较单一和落后,难以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也就应运而生。
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是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方式的需要。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多数依靠“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侦查干警能够收集的证据主要还是来自犯罪嫌疑人或相关人员的供述。这样的侦查模式工作效率较低,而且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产生的社会效果也不好,容易使侦查人员在办案中陷入困境,甚至引发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产生。而技术侦查的使用则能解决单一依靠口供的难题,也能更好地服务侦查突破过程,更好地固定犯罪事实。因此,使用技术侦查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实现传统侦查模式的转变,实现惩治犯罪的价值追求。
二、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现状分析
修改后的刑诉法从第一百四十八条至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关于技术侦查的相关规定。其中,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这就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行使技术侦查权的法律依据。但是,上述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具体操作规范流程的详细规定。因此,具体的程序规定和内容要求亟待完善。
(一)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
我国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主要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等。但是刑诉法只是笼统规定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但对于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技侦措施、具体技侦措施在何种情况下如何使用没有明确。
(二)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我国对技术侦查适用的范围采取的是重罪原则,只有重罪才可以适用,具体到检察机关就是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审批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148、149、150条只是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方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是具体的批准程序如应当由哪一级机关批准、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执行等,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说。
(四)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152条赋予了技术侦查最重要的意义,即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对于当下侦查方式的进步非常重要,现在的刑事诉讼大环境更强调物证的重要性,而自侦案件长期以来依赖于口供,技术侦查措施在收集证据上的优势则显现出来,同时也能更好服务于言词证据的的取得,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因此这必将成为检察机关严惩职务犯罪的利器。
(五)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限制
新刑事诉讼法在保护隐私权上的限定体现了对执法权的严格控制,体现了司法文明的价值追求。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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