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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策略

摘要:职务犯罪侦查审讯活动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侦查审讯的对抗性,在对坑性的侦查审讯活动中,职务犯罪审讯策略是不可或缺的。然而审讯策略的运用又存在着潜在的危险性,审用之不当极容易侵犯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因此,在审讯实践中,必须确立以嫌疑人人权保障为衡量标准的审讯策略,掌握合理合法审讯策略与甄别非法审讯的实践标准。   关键词:职务犯罪 审讯策略 人权保障 底线    一、引言   依据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在嫌疑人传唤、拘传、留置期限内,侦查机关有权审讯嫌疑人或实施其他查证行为,在此基础上作出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释放等决定。在嫌疑人传唤、拘传、留置期限内的审讯,既能够决定侦查或诉讼的方向,又能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命运。在如此关键的诉讼阶段中,交织着复杂的权力和权利关系,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极易受到侦查机关的剥夺。在这关键期间的冲突表现为侦查机关权力运作与犯罪嫌疑人权保障之间的矛盾。审讯的手段和方法的不当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按照其侵犯权利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危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安全、侵犯隐私权、名誉权和损害自主判断、决定能力三种基本类型。    二、几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审讯策略样态   职务犯罪侦查审讯工作具有充分的目的性,宏观而言,是为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微观而言,侦查审讯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或辩解,查清犯罪事实,获取证据和抓获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讯对策体系中,审讯策略居于核心、主导地位,它决定审讯方法和言语的组织与实施,而审讯方法和言语又服务于审讯策略意图的实现。审讯策略是以思想、意图的形态存在于侦查人员的意识里,一般并不直接作用于审讯对象。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经常运用的下列职务犯罪侦查谋略存在“打擦边球”的嫌疑而在理论上颇具争议:   (一)威胁型审讯谋略   威胁性审讯策略通常包括以不合作将受到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包括刑诉法规定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可以依法暂时逮捕等,也包括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如刑法关于从重的规定或者将会追究其亲友之刑事责任。在实践中我们常用的威胁性审讯语言为:你不说就是不老实,不老实的人是要受惩罚的”、“不说就多判你几年”、 “不老实交代就把你关起来”、“你再不老实交代,就把你老婆、儿子抓起来,我们有证据表明他们也参与了你的事。”   (二)利诱型审讯策   所谓利诱,就是允诺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利益,以此诱使对方供述或作证。实践中常见的利诱型侦查谋略包括以合作将会获得刑罚或强制措施上的减免引诱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利用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弱点进行引诱两种。常见的审讯用语包括 “交代了就可以缓刑、减轻或免除刑罚”、“事情说清楚了就可以回家”、“钱退出来就没事了”、“你现在主动交代就是自首,我们可以为你取保候审”、“说出来就抽根烟休息会”等等。审讯中可以采用的利诱型策略,包括被动示利和主动示利。被动示利是指依犯罪嫌疑人明示或暗示的要求而作出给予其某种利益的承诺。主动示利则是审讯人主动对犯罪嫌疑人示以某种好处的示利。   (三)欺骗型审讯策略   所谓欺骗,就是指以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式获取证据。审讯策略中的“欺骗”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上所讲的“欺骗”的异同成为争议的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审讯策略中运用的欺骗与一般定义上的欺骗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一般而言,欺骗是对人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是为了实现某种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危害社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行为。然而侦查主体在一定限度内使用的欺骗性审讯手段,并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犯罪行为是违背我国现行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而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所采取的秘密的,带有一定欺骗性的侦查策略,其目的是为了对蔑视法律和德的犯罪行为进行揭露和惩治。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欺骗型审讯分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想,常见的审讯用语如侦查人员谎称:“你还不交代,你的同伙已经交代了”等。不正当的欺骗审讯策略,即以隐瞒法定告知内容、虚构法律、政策规定等方法,影响犯罪嫌疑人自由判断和决定能力的策略。   (四)暗示型审讯策略   职务犯罪审问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特殊地位和环境,侦查人员的一举一动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产生影响。暗示的目的就是为了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使其感到证据已经被掌握,不能再抗拒和抵赖。   暗示一般分为语言暗示和实物暗示。如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叙述某一编造的“犯罪情节”,通过该犯罪情节来影射、暗示犯罪经过。这种暗示一方面会使犯罪嫌疑人摸到了侦查人员不掌握证据的底细,增加了审讯的难度;另一方面会造成犯罪嫌疑人的“顺竿爬”而使口供真假难辨。建立在证据已经查实的基础上启发暗示,是侦查人员在掌握有关证据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阐明某个事例,引起对方的联想而有所醒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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