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概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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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概述

工程总承包 一、工程总承包概述与实践中的主要模式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运行、维护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目前,对于工程总承包的界定,更多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实践中,重点是通过不同的项目合同结构设计和相关的合同条款来界定项目的工作范围、风险分担以及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问题。 主要的模式: 1、DB (设计建造) 2、EPC(设计-采购-施工)及相应的衍生结构 第一种观点:DB适用于房建或者是土木工程项目,对应的认为EPC适用于机电工业项目。 主要理由:DB当中没有P-采购,而EPC有P,这种观点下,一般说EPC中的采购更多指的是,大型的、定制的、非标准化设计的设备。 房建或者土木工程项目中也有采购,但是这种采购通常都是标准化的材料与产品,例如混凝土、钢材等,但是随着房屋建筑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超高层和大跨度单体建筑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大量的非标、定制、高技术含量的采购。 第二种观点:EPC是DB(设计建造)的往前往后的延伸。 基于这种观点,EPC通常等于交钥匙,也就是说他比DB往前、往后做的工作更多。 当业主以EPC的方式将项目交给一个承包商以后,业主几乎很少再去做事,在DB的基础上,很多前期工作是由EPC承包商来完成,到后期的很多工作也是由承包商来完成,真正实现交钥匙。 假定一条高速公路的服务区项目,如果采用DB,一般认为把服务区内的主要建筑(餐厅、超市、旅馆、维修站、能源补充站)做完土建和一次装修就基本完成了,可能不会包括办公家具、厨房设备、维修设备、酒店用品、电脑等,业主接受以后,还得去做很多的事情,除了要购买办公家具、厨房设备、维修设备、酒店用品、电脑等外,自己还需要启动物业管理,培训员工等,这些都不包括在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内。如果采用EPC模式,真正的交钥匙工程中是包括这部分内容的,业主接受以后,马上就能够起用这个工程项目。 第三种观点:FIDIC的观点,按照风险分配原则来区分 在一个DB合同当中,虽然是总价合同,但是它的价格、工期锁定度还不是很高,因为DB合同的风险分配原理,是基于合理可预见。当发生了一些事件,如果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不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承包商不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进行索赔。 在一个EPC合同当中,它的价格、工期高度固定,我不管你这个风险是否能够合理预见,既然我把这个活一揽子交给你了,当发生一些你可能当时没有预见到的事情,那不管,这个事情基本上把风险转移给承包商,就不再采用合理可预见的这种风险分配原理,业主多支付一部分风险机会成本,是为了求得一个价格、工期的高度锁定。在这种模式下,价格、工期高度锁定的另外一个客观原因是,业主把所有工作都交给承包商以后,,业主一般就很少有专业人员了,在这种情况下,再讨论合理可预见,就不合适了。 谁最喜欢这个模式? BOT项目,因为项目融资的需要,中,提供融资的银行基本上趋向于要求项目采用这样的合同。 FIDIC所持的这种观点,即FIDIC的黄皮书与银皮书之间一个非常大的区别。在黄皮书中有不可预见的定义,而在银皮书当中就没有这个定义。 尽管在FIDIC的示范文版中,可能有几个条款,银皮书也出现了一个有经验不可预见的因素,承包商可以进行索赔。但是这个条款只在两三个条款当中存在,而在黄皮书当中,可能起码有十几个条款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 我国现行的工程领域高关联度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 《建筑法》 《土地管理法》 安全生产法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环境保护法》 《劳动法》 《保险法》 《税法》 《公司法》 《担保法》 《产品质量法》 《行政许可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49号)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08年第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与工程总承包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1、《建筑法》第26 条:“承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在起草《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过程当中,对26条的理解是有一定争议的。立法的本意是说,要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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