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1991版本1961对照.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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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1991版本1961对照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巴黎1961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公约于1961年11月由比、法、德、意荷在巴黎签署我国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同时,声明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之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4月23日 UPOV设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理事会,下设3个委员会:顾问委员会;行政管理和法律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包括6个技术工作组:大田农作物技术工作组;蔬菜作物技术工作组;果树作物技术工作组;观赏植物和树木技术工作组;自动化和计算机程序技术工作组;生物化学 和分子生物学技术工作组。 1957年2月22日,法国邀请12个国家、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联合国粮农组织、欧洲经济合作 组织,参加法国召开的第一次植物新品种保护外交大会,形成会议决议。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于1961年在巴黎讨论通过,1968年8月10日正式生效。后经1972年、1978年和1991年3次修改。 UPOV公约旨在确认各成员国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有排他的独占权,他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生产和销售植物新品种,或须向育种者交纳一定的费用。根据UPOV公约规定,育种者享有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其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专有权,包括:以商业目的而繁殖、销售受保护的植物品种;在观赏植物或切花生产中作为繁殖材料用于商业目的时,保护范围扩大到以正常销售为目的而非繁殖用的观赏植物部分植株;为开发其他品种而将受保护品种商业性地反复使用。 UPOV公约拥有两个文本,1991年的文本比1978年的文本更严格地保护育种者的权利。如1978年的文本允许农民保留种子再次播种,自繁自种和自由交换(虽没有明确写明),1991年的文本却严格地限制农民这种特权,育种者的权利延伸至收获的材料。UPOV公约的1991年文本还将育种者的权利扩大到禁止侵权品种进口。在强调保护育种者权利的同时,UPOV公约对育种者的权利也有所限制,如出于公共利益考虑或者为了推广新品种,可以不经过育种者同意而使用、繁殖其新品种。1991年文本对育种者权利的限制则更 为具体,规定育种者的权利不适用于:(1)私人的非商业活动;(2)试验性活动;(3)培育其他新品种活动,但培育派生品种以及需要反复利用受保护品种进行繁育品种的除外。 中国已于1999年加入UPOV公约的1978年文本,将承诺在国际机制上保护新品种育种者的权利。)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即可向其他成员国提出保护权的申请。在交存加入书前,应征求理事会关于其本国法律是否符合本公约文本条款的意见。如得到肯定之答复则可交存加入书。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 定义。本文本的目的: (i)“本公约”系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目前的文本(1991); (ii)“1961/1972年文本”系指1961年12月2日制定的,? 1972年11月10日补充修订 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文本; (iii)“1978年文本”系指1978年10月23日制定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文本; (IV)“育种者”系指 ——培育或发现并开发了一个品种的人; ——上述人员的雇主或按照有关缔约方的法律规定代理雇主工作的人;或 ——视情况而定,上述第一个人或第二个人的继承人; (v)“育种者的权利”系指根据本公约向育种者提供的权利; (vi)“品种”系指已知植物最低分类单元中单一的植物群,不论授予育种者的权利的条件 是否充分满足,该植物群可以是: ——以某一特定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表达的特征来确定; ——至少表现出上述的一种特性,以区别于任何其他植物群,并且 ——作为一个分类单元其适用性经过繁殖不发生变化; (vii)“缔约方”系指参加本公约的一个国家或一个政府间组织; (viii)“领土”对于缔约方来讲,当缔约方是一个国家时,则指那个国家的领土;当缔约 方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时,则为该政府间组织制定的协议所适用的领土; (ix)“主管机关”系指第30条(1)款(ii)所述的主管机关; (x)“联盟”系指根据1961年文本成立并在1972年文本、? 1978年文本和本公约中进一步提及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Ⅺ)“联盟成员”系指1961/972年文本或1978年文本的缔约国家或缔约方。 第二章 缔约方总的义务 第2条 缔约方的基本义务。每个缔约方应授予和保护育种者的权利 第3条 受保护的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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