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导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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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导读.

《法学方法论》导读 经典学术著作的作者常具有说理明畅的能力,因此通常不须导读为其蛇足,读者只须具有一定的耐力,平心静气读去,自能有得。K·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就属于这种经典之作。然则何以有此导读?一则因国内对此学科陌生,普遍有视为畏途的倾向,导读式的说明或许有助于缓解这种情况。二则因本书篇幅不小,加上前述的陌生状态,出读者恐怕一时难以掌握要点,导读希望能指出主要的脉络。最后的原因是:读者面对的并非行文流畅的原文,而是由一位翻译者奋斗完成的译作,因此,读者恐怕需要更大的耐心,也需要更进一步的协助。虽然,导读之目的只在概述原作之主要意旨,译者并未掺杂己意于其中,此宜先述明者。 “引论” 作者一开始就点明书名所谓“法学”是指: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这种学问的基本问题在于,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而一般认为,对于价值判断不能以科学方法来审查,它只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然而,法律家仍须以一定的方式来处理法律问题,作者希望借本书指出,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对这些价值判断也可以作合理的批评。另一个考虑的重点是“法”本身。假使应该由法的特质出发来确定法学,法学方法论及其思考的方式特征,就必须对法学的研究客体有更详尽的认识。事实上,每种法学方法论都取决于其对法的理解。再者,因为法学必然涉及文字内容的理解,因此“诠释学”对于法学具有重大意义。借着简短的“引论”,读者事实上已经可以发现,法学方法论所涉及的问题,或许比刚开始想象的药广泛的多。 第一章 “现代方法上的论辩” 作者在本文的第一章描述并评论现代方法上的论辩,一次作为发展其本身理论的基础。作者首先指出,因本世纪初菲利普·黑克所倡导之“利益法学”的影响,“评价法学”的正当性在今日已无人争议。然而,“评价法学”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在许多案件中,法官的价值判断可能会取代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再者,可能无从依客观标准对这些价值判断作事后审查。就此,作者重点评介了科因等人的见解。其各自分别诉诸“在社会中具有支配力的法伦理”、“符合人性自然之法”、“显现在法律原则中的,超越时代的价值内容”、“通过法的范畴筛选之通行的社会评价”,以之作为审查价值判断的客观标准。 ·在许多案件中,案件事实所拟归向的法规范本身须先经解释,质言之,须先确定该当法规范就该当案件的精确意义为何。于此即涉及“规范内涵及事实结构”间的关系。换言之,于此必须面对“当为与实存、价值与事实”能否截然划分的问题,或更进一步言之,“事物的本质”究竟是否有规范作用。坐直指出,米勒在探讨,针对个案来具体化规范的一般结构时,应系以“眼光往返流转”之方式媒介规范与个案,惟其似有过分轻视法律本身的规范作用之嫌。考夫曼则认为,实存与当为间有着不可分割的“结构交织”,其关键概念即系“事物的本质”,以此出发来思考,就必然会同时触及案件事实及价值。再者,“事物的本质”会指示我们留意——与抽象、一般概念适相反的——“类型”的思考形式,因为“类型”乃相对比较具体的、事物的普遍性质。作者认为,考夫曼就“事实的本质”说明,有过分一般化之病。 ·另一项聚讼的焦点是如何寻找正当的个案裁判。于此,作者评介两位都曾经深入研究英美法思考方法的著者:埃塞尔及菲肯切尔。埃塞尔认为,为发现个案适法的解决方法,法官并非随即求助于法律文字,毋宁已先以其他方式发现解答,法律文字只是该解答的适当论据而已。而此之所谓“其他方式”则可求之于未实证化之法律原则以及法律外的评价标准。相对于此,菲肯切尔显然较为强调法律文本的界限功能。他将真正的裁判规范成为“个案规范”,法律固然不能直接适用,但对于如何获得个案规范,它划定界限并提供指引。 ·关于应如何证明,在特定案件中此项决定恰恰是“正当的”,菲伟格认为,就此不能只凭借逻辑推论来达成,毋宁采取“类观点”的方式:对法律问题从各种不同的方向,将由法律以外的领域获得的,对问题的正当解答有所助益的全部观点列入考量,希望借此使有关当事人能获致合意的讨论方式。“类观点”的思考中心是各该问题本身,“观点”的抉择标准为其作用:有助于问题的讨论。作者认为,单纯以收集法律上重要的看法,或者单纯的“观点目录”尚不足以充分裁判附具理由的要求。无论如何,“类观点”导致日益增多的,对于法律论证的前提要件及规则的探究。克利勒认为,每件裁判在法律上及理性上都必须正当化,讨论有助于此。相对于克利勒,亚丽克西对各种传统的解释方法比较不抱猜疑的态度,他认为,借助论证理论可以指出,应以何种方式合理应用这些不同的解释准则。各解释准则在当下个案中,分别具有何等的重要性,其最后必须取决于“合理的理由”,而惟有透过社会伦理性的讨论,才能获得这些理由。 ·对“评价法学”的转向、对逻辑涵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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