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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公司股权或企业权益法律指引.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公司股权/企业权益法律指引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200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3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或者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在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前,另一方不得请求直接分割企业的财产。前款所述企业权益的分割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依照占有企业财产的一方补偿另一方相当于所占财产份额一半价值的原则进行处理:(1)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的,可将夫妻财产份额全部处理给经营一方所有,并由经营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也可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由经营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转让一半的财产份额。(2)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可将夫妻全都股份处理给经营一方所有,并由经营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也可以在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及受让一方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的前提下,由经营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转让一半股份。(3)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投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双方各占一半份额。(4)投资购买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内部股权的,应将全部股权处理给原持股人所有,由原持股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200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0、一方以自己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个体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在离婚时对上述权益的价值协商不成,另一方又不愿意参与经营的,人民法院可依附当事人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投资权益的价值进行评估,取得投资权益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投资权益一半价值的补偿。2002 山东高级法院关于新《婚姻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财产分割方面(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离婚案件中,一般性的财产如工资、奖金收入、知识产权收益、受遗赠或继承所得的财产等往往较好分割,争议也不大,但是对于生产经营性的财产和特定场合下的财产,因涉及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因而难度较大。所谓生产经营性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各种收益以及这些用于投资的财产。它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独自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的财产及其收益。由于这些财产及其收益往往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且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在分割时必须注意与其他法律如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的协调。特定场合下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居住的“部分产权”房屋、共同承租的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保险的收益等,因这些财产也不仅是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利益,故在分割时也宜慎重。以下详述之。2002 山东高级法院关于新《婚姻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财产分割方面1.离婚时有关企业的处理(1)总的原则正确界定财产,分清财产性质,划清财产界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各自所有的财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与该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财产、有约定归属的财产与无约定归属的财产、企业财产权与企业经营权。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应进行多方面的审查,以工商登记资料为基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审查企业的资金来源、实际经济结构形式和运行机制,查明夫妻双方在企业中所发挥的作用、影响程度,以及夫妻双方在共同经营性财产中所占的真实份额。2002 山东高级法院关于新《婚姻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财产分割方面坚持合法性原则,依法处理。由于对企业处理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调整范围,在具体操作时,除了坚持《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外,必须遵守相关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合伙企业中,必须遵守重大事项由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规定,公司中必须遵守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遵守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定,涉及企业变更的,必须遵守企业变更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等。2002 山东高级法院关于新《婚姻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财产分割方面依法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善意第三人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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