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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户外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临颍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美化市容环境,规范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行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门店招牌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门店招牌、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及城区各入市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是指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的广告、门店招牌设施,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招牌。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设置的广告、门店招牌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路名牌、站牌、门头(店面)招牌、灯箱、布幅、橱窗、实物造型及张贴张挂等形式发布的广告、门店招牌。
(二)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临时性条幅、彩旗、彩虹门、遮阳伞(棚)等其它设施。
(三)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
置、绘制的各种广告、门店招牌。
(四)利用临街门脸、橱窗张贴制作的广告、门店招牌。
(五) 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门店招牌。
第四条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审批、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临颍县建设局是全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行为进行查处;
(四)接受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投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资格登记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及广告、门店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交通、公安、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六条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相适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广告、门店招牌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二)设置广告、门店招牌设施应选用符合节约能源、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必须符合设置规划,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四)定期更新画面,保持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的整洁、美观;
(五)有灯光照明设施的广告、门店招牌牌、霓虹灯、店牌等设施,应当在夜间开启照明设施;
(六)户外广告、门店招牌闲置期间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门店招牌,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每年要拿出不少于10%的广告、门店招牌设施面积发布公益广告、门店招牌;
(七)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应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者应确保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人民生产生活,利用临街门脸、橱窗损害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外观、破坏自然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五)其它法规规定的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
第九条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技术标准为:
(一)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安装支架不得裸露,保持图案清晰,文字灯光显示完全,形体完好整洁;
(二)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标志用字必须规范,禁止使用繁体字。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英两种文字,中文在上,英文在下,中文字体大于英文字体;
(三)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实际干道红线以外两边各1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原则上采用立柱式喷绘广告、门店招牌,间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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