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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住房管理办法.
江西理工大学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住房管理,优化学校公有住房资源配置和提高有效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住房包括公租房和已售产权住房(房改房)。公租房是指房屋所有权归学校并由学校管理的校内教职工住房(分布在校本部过渡房2栋、7栋、10栋、15栋、18-19栋、21-22栋、34栋、49-50栋、61栋、63栋、65栋、67-68栋、75-76栋;西校区过渡房1-4栋;应科院过渡房29-31栋;黄金校区周转房),已售产权住房是指由学校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分布在校本部东苑47栋、48-68栋、72-74栋,南苑16-17栋、21栋、23-25栋,西苑1-15栋;西校区1栋)。
第三条 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执行地方政策,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合理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调整机制;稳定公租房数量,提高周转效率;优先保障引进人才的需要;明晰住房产权,允许有序流通。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住房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面规划和推进教职工住房的管理改革,研究与制订相关管理制度,讨论和审核住房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和检查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召开专题会议讨论解决教职工住房的相关问题。教职工住房管理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由校教代会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主任、校教代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校教代会青年工作委员会主任及资产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校工会、监察室、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教职工住房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受理和审核准入手续,以及房产交易的咨询、备案等业务。
学校教代会对学校住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人事处负责教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和计算,负责拟定引进人员住房安置意见。
财务处负责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办理公积金银行支取手续,负责办理各类住房保证金及租金的收取。
第六条 学校住房出售后,学校负责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住户负责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第七条 教职工住宅小区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物业公司的聘用和监管,所有住户应按照物业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章 公租房管理
第八条 公租房界定
本办法所指公租房是产权归学校所有的教职工单身公寓和套房。公租房主要是为无住房的新引进教职工和有困难的教职工提供一定期限内居住的过渡性周转住房。
第九条 公租房的租住条件
在赣州市章贡区和黄金开发区(以下简称“城区”)无住房的新引进教职工(高层次人才除外)和有困难的教职工可以申请公租房,具体租住条件如下:
一、套房租住条件
1.学校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博士或高级职称人员等);
2.因校内原租住套房拆除且无住房的居住人员;
3.有困难且无住房的已婚教职工:
二、单身公寓租住条件
1.学校新引进的硕士及以下学位的年轻教职工;
2.因校内原租住单身公寓拆除且无住房的居住人员;
3.有困难且无住房的单身教职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租房:
1.在调入学校时已承诺无需学校安排住房的;
2.部队转业干部(含随军家属),在转业时已发放了安家费的。
第十条 公租房的租住原则
1.公租房优先安排学校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无住房的新进教职工;
2.在学校公租房源充足的条件下,可向住房有困难的教职工临时出借公租房。
第十一条 租住期限
1.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到校工作的租住人员,应在黄金校区周转房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内退还租住学校的公租房。其中未租赁黄金校区周转房的住户到期后需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确因家庭困难仍需租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续租,续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别困难的,经学校认定后可以酌情放宽年限)。
2.2005年1月1日以后到校工作的租住人员,租住学校公租房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住期满后应向学校退还其公租房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确因家庭困难仍需租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续租,续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别困难的,经学校认定后可以酌情放宽年限)。
3.未租住学校公租房且有困难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借住学校公租房,借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借住者,需提前30日重新提出申请,续借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租金与押金标准
一、租金标准
1.符合租(借)住条件的教职工在规定的正常租(借)期内,租金根据建筑面积,暂按套房河套内每月每平方米3元,西校区、黄金校区每月每平方米2.5元;单身公寓河套内每月60元,西校区、黄金校区每月40元的标准收取,以后再根据市场行情和学校实际情况调整。
2.符合租(借)住条件的住户续租(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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