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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商主体制度
浅析商主体制度
摘 要:在传统商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商人在商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商法理论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商主体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人商人,到中世纪享有特权的商人阶层,再到近现代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商主体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介绍商主体的概念,然后介绍商主体的一些特征,商主体的分类,阐述了我国商主体在法律制度上的一些缺陷,最后提出了一些完善商主体制度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商主体 价值 缺陷
一、立法体系的演变
商事主体或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被称为商人,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组织。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
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专门保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此,商主体法定成为了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对商主体的表现形式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依据。
二、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人作为商特别法上的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而商法的基本作用首先在于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规则,保障商主体的公示性和规范性。
关于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通说认为,商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首先,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其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再次,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商主体的分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商主体的表现形态即商主体的划分颇不一样。在当代各国商法中,商主体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常常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商主体予以分类。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和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式等形式状况,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2)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3)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4)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可分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5)依照经营种类,商主体可分为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
(6)依照商主体资产的权利状态,还有学者将商主体分为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等等。
四、商主体的基本要件
(一)行为和经营活动要件
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商行为,哪些活动属于商业经营活动,一般要由商法加以规定。现代商法,对商主体的认定,不再是单纯从身份出发,而是从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出发。因此,不从事特定商行为的人,就不是商主体。
(二)职业要件
商主体必须以实施商业交易为其职业。因此,偶尔从事一次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易行为,因其非以专门从事商品交易为职业,也不能算作商主体。
(三)财产要件
商主体必须拥有作为其商品交易行为物质基础的一定数额的财产,一则作为其运营的前提条件,二则作为其交易相对人的安全保障。
(四)组织要件
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时,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组织形式,如公司、独资、合伙等。因此,商主体总是表现为按照一定组织形式组织起来的公司、合伙、独资企业等组织体。
(五)名义要件
商主体应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的人和组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主体不能没有自己的商事名称。从性质上讲,商事名称是商主体在营业上表现自己的名称,乃其法律人格的标志。
(六)登记要件
尽管并非所有国家都将登记作为商主体的成立要件,但在我国,要想成为商主体,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
五、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的区别
民事主体与商主体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准入方面的要求不同。一般民事主体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的需要,商主体进入市场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
(2)行为规范不同。商主体的营利性目标要求调整它的行为规范能够促进交易的功能,如交易迅捷原则,交易便捷原则,短期失效原则等都是为了适应资本尽快地增值的需要。
(3)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对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当事人如无明确约定,其相互之间所进行的活动一般推定为无偿;而对于商主体,当事人如无约定,一般推定其行为为有偿的行为。
(4)意思自治的程度不同。法律给予民事主体以尽可能大的意思自治范围,而对于商主体而言,意思自治就要受到很大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这表现在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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