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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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中间业务(Intermediary Business),是指商业银行代理客户办理收款、付款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是银行不占用自身资金并以中间人的身份,利用银行本身的网点优势、网络技术优势、信用优势和人才等优势,为客户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广义上讲“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狭义的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作为中间机构,企业客户向商业银行提出委托要求,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一定费用的业务,银行本身不承担任何风险.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1〕第 5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行 长 戴相龙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银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   第七条 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   (一)票据承兑;   (二)开出信用证;   (三)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   (四)贷款承诺;   (五)金融衍生业务;   (六)各类投资基金托管;   (七)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八)代理证券业务;   (九)代理保险业务;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八条 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   (一)各类汇兑业务;   (二)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三)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   (四)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   (五)委托贷款业务;   (六)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七)代理资金清算;   (八)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   (九)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   (十)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   (十一)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   (十二)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   (十三)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   (十四)保管箱业务;   (十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报材料后,对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发出正式批复文件。对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备案通知书的形式答复申请银行。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请,可以对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作出特别限定。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办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列出的中间业务,按审批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业务性质及风险特征确定适用审批制或备案制。   第十二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发布专门业务管理办法的中间业务品种,若办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制度,按专门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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