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两性平等的新里程碑..doc

  1. 1、本文档共1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两性平等的新里程碑.

两性平等的新里程碑 ——我国台湾地区新修正夫妻财产制度述评 许莉 华东政法学院   关键词: 台湾地区 夫妻财产制度 修改   内容提要: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编夫妻财产制部分于2002年6月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法 定夫妻财产制度以所得分配制取代了原有的联合财产制,增设了自由处分金条款,“修 法”带有明显的妇女维权色彩。文章重点介绍了“修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并加以评 析。   夫妻财产制度是亲属法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直备受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重视。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编夫妻财产制度部分修正案于2002 年6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此前一年,即200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修正案)颁布实施,其中对夫妻财产制度亦有增改。在两岸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研究 台湾亲属法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本文重点介绍台湾地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修改背景 、主要内容,并加以简单评析。   一、台湾地区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台湾地区自1949年以来一直沿用《中华民国民法》。该法中的亲属编制定于1930 年12月,施行于1931年5月。民法亲属编制定的社会背景是,一方面,由于中国固有的 传统是尊长优越于卑幼、男性优越于女性,无论是“礼”还是“法”,在婚姻家庭关系 上无不表现出“男尊女卑”这一根本特点,对此亲属立法无法回避;另一方面,清末制 定的民律草案中,已经引入了西方近代独立人格之观念和男女平等原则。两种法律思想 格格不入,但又都是亲属立法不可忽视的因素,兼顾二者成为民法亲属编的最大特点, 亲属编也因此被议为是“新旧思想妥协之产物”。(注:参见戴东雄:《民法亲属编七 十年之回顾与前瞻》,载《民法七十年回顾与展望纪念论文集》(三),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2年版,第158页。)   1930年民法亲属编采纳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与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并存的立法,并规定 以联合财产制作为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注:台湾地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包括通常 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本文介绍的法定财产制特指通常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 制在特殊情况下适用,大陆立法中没有非常财产制度。)   根据联合财产制的规定,所有结婚时属于夫妻的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所取 得的财产,除了属于妻子的“特有财产”和“原有财产”外,(注:根据民法亲属编有 关规定,妻之“特有财产”是指:(1)专供妻个人使用之物;(2)妻职业上必须之物;(3 )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财产者;(4)妻因劳力所得之报酬。妻之“原有财 产”是指:(1)妻于结婚时所有之财产(如嫁妆等);(2)婚姻关系存续中因继承或其他无 偿取得之财产。)其余均属于丈夫所有。妻子虽然对“特有财产”和“原有财产”保有 所有权,但丈夫对妻子的“原有财产”有管理、使用、收益权;收益所得,归属于夫, 妻无权干涉。丈夫因管理上的需要,还可以无须经妻子同意而处分妻子的财产。   在上种制度之下,所有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得的财产,不论是否登记为妻子的名下,除 非妻子能证明是属于自己的“原有财产”或“特有财产”,否则均属于丈夫所有,丈夫 的债权人随时可以查封、拍卖;一旦丈夫死亡,属于妻子名下的财产,亦需课征遗产税 。显然,当时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带有明显的封建色彩,在这种财产制度下妻子与丈夫 的财产权利是不平等的。   联合财产制度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台湾适用了近五十年。在这近半个世纪中,无 论是家庭组织、社会结构、经济环境还是人民生活观念,多有重大变迁。(注:参见戴 东雄:《民法亲属编七十年之回顾与前瞻》,载《民法七十年回顾与展望纪念论文集》 (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页。)特别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经济 的繁荣,越来越多的女性有了接受教育和从事社会工作的机会,文化程度和经济地位都 有很大提高,主张男女平等的呼声日益高涨,亲属法中歧视女性的条款备受批评。有鉴 于此,台湾“司法行政部”于1985年对“民法”亲属编作了较大修改,其中涉及法定夫 妻财产制度部分的修改内容主要如下:(1)妻因劳力所得之报酬不再列为妻之特有财产( 第1013条);(2)夫妻特有财产不包括在联合财产之内(第1016条);(3)夫妻原有财产范 围一致(第1017条);(4)联合财产得约定由妻管理(第1018条);(5)限缩夫对妻原有财产 之收益权(第1019条);(6)增设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第1030条)。   1985年的修改是在保留联合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基础之上,对联合财产制中 存在的男女不平等条款加以修改,与修改前的法律相比当然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但修改 后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男女平等问题上仍有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联合财 产的管理权仍规定原则上归丈夫享有。虽然修改后的

文档评论(0)

bhzs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