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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开题报告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开题报告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
摘要 更多还原夫妻财产制是我国婚姻家庭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有关家庭生活的和-谐和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历来是婚姻家庭立法关注的焦点。本文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沿革,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探讨我国立法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有效方法,以更好地体现法律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度 司法解释 婚姻法
作者简介:刘琳,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028-02
从广义角度出发,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指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同时也包括夫妻对外的财产责任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如何清算和分割财产等问题。各国婚姻立法都非常重视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因为它关系到夫妻地位的平等、家庭生活的和-谐,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秩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夫妻财产成为了夫妻关系中的重点,司法实践中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是财产利益之争。如何客观划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婚姻生活中普遍关注的内容,夫妻财产制度也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探讨其不足及完善之策。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在我国古代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1.1950《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为一般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财产制。《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这种规定充分体现了以家庭为本位,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矗
2.1980《婚姻法》修改了夫妻财产制度,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并增加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强调“私权自治、效力优先”原则,奠定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实现法律制度与国际化接轨。但由于法律对约定财产制的条件、范围、效力等具体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怎么去约定没有示范,在实际生活中该条规定形同虚设。
3.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进一步发展、完善与夫妻财产制度相关的内容,充分尊重当事人个人的财产权利,分别规定了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满足了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除夫妻共同财产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存在夫妻个人的独立财产,夫妻一方可以遵从自身意愿,独立行使物权。通过这一规定,极大激发夫妻双方各自创造财富的动力,同时也可确保交易安全。
4.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了适应日益纷繁的夫妻财产关系,客观界定夫妻个人的独立财产,补充完善的重点集中体现为按揭贷款买房、房产赠予以及其他投资增值、不动产效益等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夫妻财产划分得更加明晰,对实践中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判定的依据,普遍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标志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改革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二、婚姻家庭立法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缺陷分析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历经数次修改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尤其是201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夫妻财产争议问题,但就夫妻财产制度整体而言,仍然存在个别疑惑及缺陷。
(一)婚前按揭贷款房屋产权归属及补偿的规定不合理
一直以来,婚前财产问题是司法界关注的重点之一,尤其对于房产问题。当前,房产价格普遍偏高,住房支出已成普通家庭生活重压,据搜房网“住房月支出”调查结果显示,25%的受访者表示,家庭住房月支出占家庭总收入五成以上,生活中夫妻对房产归属的重视程度也是可想而知。有关个人婚前按揭贷款房屋的产权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如果夫妻某一方在婚前已经签订了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并通过个人名义支付房产首付、办理按揭贷款等,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而不动产则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的,如果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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