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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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成立。 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八项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2016年5月1日实施最高院《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针对目前我国消费群体纠纷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等现状,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等问题,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是诉讼必要条件---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司法解释列出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五种情形,法官在判断“社会公共利益”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司法解释规定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不仅指消费者的实际损害,还包括损害危险。----因此,消费公益诉讼并不以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害为前提。 3、除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外,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具有起诉主体资格。----原告主体资格适度开放---名称不一致不影响该协会属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性质,亦不影响该协会履行法定公益职能。 4、为快速及时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注重清理“霸王条款” 5、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对于关联私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均具有免予举证的预决效力。---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6、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可发出司法建议。---行政权与司法权形成合力 返回 (七)获取知识权 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返回 (八)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返回 (九)求偿权 1、含义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求偿权的主体 (1)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 (2)服务的接受者 (3)第三人 3、赔偿的具体内容参见最后的“法律责任” 返回 四、经营者义务 1、履行法定、约定义务、恪守社会公德 2、接受监督 3、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说明、警示) 4、提供真实信息 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凭证或单据 7、保证质量(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 8、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 11、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承担的义务 返回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返回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安全权对应义务 返回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真实、明确的信息→知情权 ——不得作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思考]广告可否任意使用成语? 一见钟情 → 一件钟情   百依百顺 → 百衣百顺   好色之徒 → 好色之涂   想入非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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