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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草说明1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行驶公路办法 (草案)
起草说明
一、制定《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行驶公路办法》的必要性
公路是沟通城乡交通,支撑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公共设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运输从业者为了追求超额利润,大肆超限运输,汽车生产、货运站场经营者等行业为了赚取利润为其提供服务,恶意超限运输已经形成一条龙式产业。违法超限运输严重地破坏了公路路面及其桥梁设施,严重地危害了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严重地危及了交通运输的安全,严重地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阻碍着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社会危害性巨大。
我省在治理违法超限运输(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的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有的执法人员为此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产生违法超限的根源尚未消除,治超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经调研,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治超工作的各部门和单位各行其责,缺乏统一领导和部署,缺乏协作配合,不能形成合力。
2.机制不健全。部门之间协作联动机制不健全,不能很好的协作联动;长效机制不健全,治超工作时紧时松;信息抄告机制不健全,路政、交警、运政等部门没有共享信息,无法对超限运输的行为人产生强大的震慑力;监督、考核、奖惩机制不健全,一些部门和单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没有很好的从源头治理。车辆生产、改装、销售、登记、检验、挂牌、检验、使用等环节没有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把好关,非标车辆仍能投入运营;没有对货物源头单位及运输经营者进行有效地管理。
4. 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与管理不是十分规范,对治超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够严格,部分超限检测站管理混乱。
5.政策有棚架。2000年,原交通部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我省没有同步制定相应的规定,随着后来全国大规模治超开展,有关治超的规范性文件越来越多,政策上也有棚架,不方便工作人员操作,也给超限运输承运人带来很多困扰。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大了对超限运输行为处罚力度,强化了源头治理,对车辆的生产销售和大宗货物集散实施监管,完善了治超措施。我省迫切需要完善治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政规章,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配套,并解决原有的政策棚架与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制定《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行驶公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它将对有效地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完好,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车辆生产使用秩序,保障中原经济区建设、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重大作用。
二、几个重要问题的说明
1.关于部门协作综合治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负责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行驶公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部署、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实行部门联动、协作与信息抄告。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治理超限运输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步调一致,提高治超工作的效果。
确立由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将车辆生产、销售、改装、上牌、检测、使用,所有环节都纳入管理,达到标本兼治、重在源头、长效治理的目的。
2.关于处罚的问题。
《办法》不但规定了对违法超限运输实施处罚;而且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治超工作不力和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治超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实施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于故意堵塞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为,可强制将车辆拖离或扣留车辆。这些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办法》规定:“ 对聚众闹事、恶意堵车、强行闯卡、破坏设施、威胁执法人员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这样规定对治理超限检测站治安秩序,打击非法引路闯岗的恶势力,打击车辆联合强行闯岗等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3.体现规范、高效、为民。
《办法》规范了超限运输许可的要求、程序,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了对许可后车辆通行的管理。
《办法》规范了对路面执法的管理。规范了超限运输检测站和检测点的管理;规范了对超限行为的处理。
《办法》解决了货物保存的问题。
鉴于对超限货物实行卸载后,有些承运人放弃运走部分低值货物,这些货物的处理尚无章可循,因此须制定一个处理规则。但是,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规定,将不按期运走的卸载货物变卖后上缴财政,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悖且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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