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2016司考民法讲义: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2016司考民法讲义: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2016司考民法讲义: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与居所的概念
(1)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
(2)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
2、构成条件
构成住所,必须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事实两个条件。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住所与户籍登记地是不同的。自然人的住所可以与户籍登记地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在不一致时,非户籍登记地的经常居住地,就是住所。
3、住所的确定
(1)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2)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设定,一般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4、户籍与身份证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法定文件。户籍记载的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皆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其中住址一项,在无相反证明时,该住址即为住所。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住址等居民身份资格的法定文件。身份证是为了便利自然人的活动,从原来的户口登记簿中分化出来的,它以个人为登记单位,以便利自然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对自己身份的证明
5、住所的法律意义
住所不仅在私法上,在公法上也有其效果,如选举、纳税等。
(1)确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自然人的失踪,是以离开住所后,若干年内杳无音信为依据确认的。
(2)确定债务履行地。民法通则第88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此处的“所在地”,对自然人而言,即为住所。
(3)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工商局管辖。
(4)确定婚姻登记地。婚姻登记,由男女双方其中任何一方的住所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管辖。
(5)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如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行为等,均可以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法律作为适用的法律。
(6)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民事诉讼中,一般管辖采“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对自然人被告,就是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7)行使选举权的所在地。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被选举,皆以户籍所在地为准登记参加。
(8)其他。接受义务教育、参加高考以及录取、兵役登记、信用卡办理等等,都与户籍所在地有关。
二、监护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却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主参与”民事活动。所以,为了实现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需要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实施救济。监护就是这样一种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监护人得以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监护关系多在亲属间发生,监护在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因此,监护同时适用亲属法上的有关规定
2、监护人的设立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
A.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同样适用于未成年的精神病人)
a、父母;——未离婚的承担共同责任;离婚的,不和孩子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父母仍都是监护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以下情况除外:
(a)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
(b)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监护权的。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成年)兄、姐
d、其他亲属、朋友,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e、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除父母之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B.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
a、配偶
b、父母
c、成年子女
d、其他近亲属
e、其他亲属、朋友,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f、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