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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20140616修改.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4-06-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统一标准,是审批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健康需求者及患者的原则,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运行经济、节能环保、安全卫生。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工作职能、范围和所在地区的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妇幼保健机构主要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拟建妇幼保健机构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数量与规模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场地。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医技科室、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
表1 项目用房构成表
序号 类别 内容 备注 1 急诊部 孕产妇和儿童急诊绿色通道 2 孕产保健 围产群体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医学遗传与产前诊断、生殖保健、产科、产后保健等 3 儿童保健 儿童群体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营养、儿童心理卫生、儿童眼保健、儿童口腔保健、儿童耳鼻喉保健、儿童康复、儿科、新生儿科、中医儿科等 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小儿外科等科室 4 妇女保健 妇女群体保健、青春期保健、更老年期保健、乳腺保健、计划生育、妇科、中医妇科等 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妇女营养科、妇女心理科、妇女肿瘤科、辅助生殖科、生殖内分泌科、生殖整形科等科室。 5 医技科室 影像科、功能检查、内镜中心、检验科、遗传优生实验室、药剂科、手术部、麻醉科、血库、中心供应、病理科、病案室、营养厨房、ICU等 6 行政管理 主要包括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基层指导、办公室、会议室、健康教育、培训教室等。 7 后勤保障 主要包括信息机房、空调机房、供电、污水处理、氧气站、医疗垃圾用房等用房。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可根据承担的科研培训任务设置相应的科研培训用房,主要包括科研实验室、教研室、示教室等。
建筑设备包括电梯、气动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弱电工程设备、动力工程、燃气工程、太阳能工程设备等。
附属设施包括室外管线、污水处理池、围墙等。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妇幼保健机构除床位用房外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65平方米/人、地级70平方米/人、县级75平方米/人确定。其中人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相应服务所需要的保健工作人员数量。
第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除床位外的保健用房各组成部分所占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用房各组成部分的建议比例(%)
级别
部门 省级 市级 县级 孕产妇和儿童急诊绿色通道 5 5 5 孕产保健 19 20 21 儿童保健 30 29 29 妇女保健 15 15 16 医技科室 14 15 12 行政管理 5 5 5 后勤保障 12 11 12 注:使用中,各类用房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床位原则上按照每万人口0.11张、0.47张、1.46张床位配备。提供住院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根据编制床位数增加相应用房面积,宜按照面积指标省级50平方米/床、地级52平方米/床、县级55平方米/床增加相应的住院用房及与之配套的医技科室、后勤保障用房等。
第十四条 用于保健服务的大型医疗设备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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