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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概念特征

国际法概念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是调整国际社会成员之间,主要是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强制力,与国内法不同。是各国共同制定的,是协议达成的结果。因此它的强制效力是各国意志的协调或称协议意志。 2.国际法的主体与调整的对象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主要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 3.立法方式与国内法不同。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经其授权制定。而国际法是通过各国协商达成协议制定的,例如签订条约或通过习惯表现出的协议。 4.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方式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的军队和执法机关加以保证。 渊源及法律效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法律拘束力,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学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折衷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法学派 基本原则:定义:各国公认的适用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即是其他规则有效的基础,产生的基础和存在的基础、具有普遍约束力 强行法性质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5、民族自决原则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国际合作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 (2)平等权,有平等缔约、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的权利;国家间尊荣权平等、位次平等、相互无支配权。 (3)自卫权,即国家建设国防和抵抗外国武力攻击的权利。 (4)管辖权,表现形式是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 义务“、: 国家管辖豁免:是国家发生在外国的行为和在外国的财产不受该国的管辖。主要是司法豁免,即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两种学说)构成说,宣告说 对中国承认是什么承认 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法律效果 财产继承规则 A.在转移领土内并与该领土相关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应继承。 B.符合领土生存原则 国家财产的转移应考虑到该领土居民的实际情况,维持其起码的生存条件。 不论其在被继承国领土内外,应按照是否与所涉领土活动有关来确定其归属。若有关,则应转属继承国;若无关,则应按公平原则确定其归属问题。 国家责任指国际法要求国家承担的违反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主体主要是国家,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国际责任比照国家适用。 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引起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的继承。 中国政府关于继承的实践 国家责任构成条件 1.有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实体的行为; (3)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交由一国支配的别国或国际组织的机关行使了支配国的权力的行为; (5)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人的越权行为; (6)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7)经一国确认并作为其本身行为的。  2.国家行为违反国际义务,包括违反国际条约义务和违反习惯法。 三、国家责任形式 (1)终止不法行为; (2)恢复原状; (3)赔偿; (4)道谦; (5)不重犯; (6)限制主权。 国家责任免除情形 (1)同意; (2)自卫和反措施;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危难和紧急状态(不得违反强行法及本身造成) 领土组成部分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特定部分及其上空。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表现为所有权和管辖权。 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包括内水、领海)、领空和底土组成 领陆 领水 领空 国际地役 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传统国际法上有五种: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 现代国际法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现代国际法上的方式:交换领土、全民投票、收复失地。 自然划界方法 划界程序 南极法律上地理范围 法律地位 南极地区:指南纬60度以南地区,其法律地位主要由南极条约规定的。其内容: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冻结领土要求;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南极协商会议制度。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客观条约) 第一次海洋法签订四个公约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1958年《公海公约》1958年《公海捕鱼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58年《大陆架公约》 内水的概念和地位1. 内海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一切水域。它包括一国的港口、海湾和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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