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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技师证要求报考技师证要求
福建省推进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
2009-1-5 11:03:38 福建省职业资格证
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加快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步伐,拓宽高技能人才培养通道,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2]25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报条件
(一)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国家职业标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的按以下条件办理。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
(1)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含1996年以前地(市)级以上工考委和省行业工考委核发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或本职业助理专业技术职称,并继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年以上,同时具有相近职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
(3)从事本职业工作20年以上或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有较突出业绩并经所在单位确认为本单位技术骨干的,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4)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本职业者,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考评(免试技术能力总结和理论考试)。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高级技师考评。
(1)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
(2)获得同专业硕士研究生证书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年以上;
(3)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具有相关职业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2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继续从事本职业者(免试技术能力总结和理论考试)。
(二)破格免试认定条件。
1、在国家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二十名,在省级一类竞赛或行业组织的全国性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五名,省级二类竞赛或设区市一类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可直接认定为技师;
2、获得福建省技术能手称号或省级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可直接认定为技师;
3、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或技师获得福建省技术能手称号的,可直接认定为高级技师。
(备注:试点企业技师、高级技师的认定工作按闽劳社文[2005]282号执行。)
二、考核标准
国家已规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标准的按照标准要求执行;国家尚未制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的考核试题和评审条件,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制定,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三、考评项目与方式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三个项目。综合评审应在技术能力总结评审与答辩成绩(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试成绩、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均合格后进行,由省指导中心统一组织。技师、高级技师的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实行百分制。
四、报名方式与要求
(一)报名方式: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均需由考生本人申报。
(二)报名地点: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能鉴定项目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基地或省、市指导中心指定的报名点。
(三)报名应提交的材料:
1、考生本人正确并完整填写的《福建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见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5、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高级工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本人2寸黑白免冠近照一式4张;
7、近期内由本人独立撰写的专业技术能力总结,一式叁份。
五、考务管理要求
(一)考生报名情况的汇总上报。各报名点应编制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连同考生报名资料,按隶属关系报省、设区市指导中心。
(二)资格审查。
各报名点负责对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报名点隶属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指导中心负责进行资格审查,报名点隶属省指导中心的由省指导中心负责进行资格审查。设区市指导中心应将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报省指导中心,同时报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应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授权的考试场所和设备均达到要求的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能鉴定项目资格的鉴定站进行。
(四)隶属设区市指导中心的鉴定站进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应按相关考务管理规定向市指导中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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