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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分类标准
五、对管理因素、人为因素造成的隐患追究处理
1、重大安全隐患
(1)隐患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分析认定为严重“三违”的处罚300元,住“三违”学习班。
(2)隐患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
(3)隐患单位正职队干、当班带班队干各罚款1000元;
(4)当班安全员、带班长、验收员罚款500元;
(5)业务保安科室负责人或业务主管罚款1000元;
(6)对重大隐患单位挂红牌进行考核,要求停产整顿。
2、较大安全隐患
(1)隐患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分析认定为严重“三违”的处罚300元,住“三违”学习班。
(2)隐患间接责任者罚款300元;
(3)隐患单位正职队干、当班带班队干各罚款500元;
(4)当班安全员、带班长、验收员罚款300元;
(5)业务保安科室负责人或业务主管罚款500元;
(6)对较大隐患单位挂黄牌进行考核,要求整改治理。
3、严重安全隐患
(1)隐患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分析认定为严重“三违”的处罚300元,住“三违”学习班。
(2)隐患间接责任者罚款100元;
(3)隐患单位正职队干、当班带班队干各罚款200元;
(4)当班安全员、带班长、验收员罚款100元;
4、一般安全隐患执行霍煤电“三违”“隐患”分类标准进行追究处理。
六、有关规定
1、各分管领导、业务保安科室必须高度重视隐患分析。隐患查出后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凡不组织、不分析、不处理的对隐患分析组成员进行责任追究。
2、各隐患单位负责人、作业现场当事人必须按要求参加隐患分析,不按规定参加分析,每人罚款200元。
3、隐患调查分析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矿长审批后通报执行。
4、对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履职不到位或造成事故的,要按照《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制度》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5、隐患的罚款,由安全部门统一开具罚款通知单,分别送达财务、劳资部门执行。
附:“重大隐患 较大隐患 严重隐患”分类标准
“重大隐患 较大隐患 严重隐患”分类标准
一、重大安全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7、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8、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10、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四)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1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1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14、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15、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6、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1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五)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9、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21、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22、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23、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4、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5、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26、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27、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七)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9、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八)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0、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3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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