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伤害的预防和处理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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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伤害的预防和处理制度幼儿园伤害的预防和处理制度

幼儿园伤害的预防和处理制度 一、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特殊性 (一)认识能力尚在启蒙阶段,对自我和社会的认识水平难以进行自我保护,对安全问题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 (二)身体发育不健全,避免和承受伤害的能力差。 (三)规则意识尚未建立。 (四)对孩子管理、照顾的不科学。 二、幼儿园安全责任范围 (一)幼儿园对幼儿人身安全保护责任的时间范围:从孩子入园到离园的时间段内;如果有园车,从早上上车,到下午送孩子下车交到家长手上;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时间内 。 (二)幼儿园安全保护责任的空间范围: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包括直接使用的,间接使用的所有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用品、用具)。 (三)关于意外伤害“意外”不等于“没想到”,法律上的“意外”:是指不可抗力,难以预料、预防、难以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并非是指“没想到”,幼儿园有责任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就是失职,就是过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幼儿园的安全工作主要是尽到“注意”义务,做好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三、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一)设施不安全是幼儿园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幼儿园要符合选址标准。 2、设施、用品、用具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购买物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保存购货凭证。 3、幼儿园要设置安全通道。 4、设备、器械安装规范、牢固。 5、按规定对设施、用品、用具进行维修、更新。 6、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符合幼儿用品的规格和标准。 7、设施安全包括直接使用的设施、用品、用具;也包括库房、消防、治安、电器等基础设施设备。 (二)认真落实定期开展的安全教育课程及讲座外还要做好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工作。而幼儿园安全教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幼儿园内的全体教职工。 1、幼儿园安全是新员工的第一课。 2、安全教育经常化,对员工进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护幼儿人身安全的教育;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制止幼儿危险行为。 3、大型活动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安全教育。做好大型活动的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 4、认真落实应对突发事件作为的教育工作。 5、根据幼儿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培养规则意识。 (三)管理到位 1、做到尽职尽责是预防伤害事故的根本。 2、幼儿园大多数伤害事故都是失职造成的,不能归责为孩子违反制度。 3、所有安全预防措施都必须以教师和员工尽职尽责,加强管理为前提。每个环节、每位工作人员都必须尽职尽责,制度、措施才能起作用。 (四)救治及时 1、发生伤害事故,首先是救治孩子。 2、对幼儿发生病痛或伤害不要不懂装懂。 (五) 预案常备 1、幼儿园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 2、根据幼儿的年龄特征适当进行应对突发事件的演习。 四、幼儿园安全工作中需特别注意的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及家长接送制度; (二)幼儿活动、休息场所必须有人值守; (三)不得对幼儿进体罚或变相体罚 ; (四)不得让幼儿独处 ; (五)严格管理幼儿餐饮; (六)大型活动要有严密的安全工作部署; (七)不得安排幼儿参加不适宜的活动; (八)及时向家长报告幼儿的安全信息(身体、精神状况); (九)重视家长反映的幼儿安全信息(身体、 精神、接送时间); (十)建立健全幼儿园园车接送制度并认真执行。 五、幼儿园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管理必须与幼儿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相适应 (一)保护、管理措施必须与孩子的年龄和认知、能力相适应。不能把安全建立在幼儿自我保护的基础上。 (二)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必须让幼儿听懂,对幼儿的要求必须是幼儿可以做到的。 六、 在园幼儿的监护权问题 (一)幼儿园不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在幼儿园未接受法定监护人委托的情况下,幼儿园对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二)幼儿父母应履行监护责任,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不要让幼儿把有安全隐患的物品、玩具带到幼儿园。法定监护人应与幼儿园共同做好幼儿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相关法律概念 1.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8周岁。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儿童。 5.简单地讲:10岁以下儿童不能独立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事权利(人身权、财产权),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6.幼儿园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未成年人中受保护力度最大的群体。因此幼儿园对幼儿承担的保护责任也是最大的,做好安全保护,预防人身伤害的工作也是最重的。 (二)幼儿园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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