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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范本
农安县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目录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2
第二条 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 4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5
第四条 项目所需的审批手续及落实责任 7
第五条 甲方负责提供的合同实施条件 7
第六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7
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资金支付 8
第八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10
第九条 项目交付 11
第十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1
第十一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2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4
第十四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15
第十五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16
第十六条 转让和分包 16
第十七条 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17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7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8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9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0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兴华
住所:农安镇宝安路建设大厦
邮编:130200
联系人:张亚平
电话:043183265755
传真:043183265755
邮箱:jsj868822@163.com
乙方: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咏
住所:农安镇德彪街27号
邮编:130200
联系人:马福东
电话:043183236306
传真:043183236306
邮箱:641279809@
鉴于:
1.为了推进农安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农安县政府拟实施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该项目已纳入2015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经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吉建保[2015]7号及吉建保[2015]10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农安县政府已制《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农府发[2015]7号)及《农安县统购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作实施方案》(农府发[2015]8号),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目录范畴。
3.农安县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已经农府发[2015]7号文件审批;
4. 农安县政府以政府采购服务授权书授权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合同项下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5. 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定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作为本合同项下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机构代表农安县政府依据本合同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由甲方不时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一方,本合同指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该公司依法设立,在农安镇德彪街27号注册,营业执照编号为220122010000743,法定代表人为周咏。乙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由乙方不时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5、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贷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具体指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6、融资合同: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合同。
7、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8、本项目:指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
9、项目交付日:指本合同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10、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合同第3.1条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11、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2、一日:指一个工作日。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4、“元”:指人民币元。
(二)解释
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合同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
1、“一方”或“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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