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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定点维修合同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条款(2006年度)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 发布日期:2006-4-20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送修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一、二级维护,大、小修理,做漆、美容,代办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公务用车的维修服务。 (4) “维修材料”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送修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 “甲方”系指组织江苏省省级及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标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6) “乙方”系指提供江苏省省级及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单位。 (7) “送修方”系指具体接受维修服务的江苏省省级及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2.服务范围 江苏省省级及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宁的公务用车维护,大、小修修理,做漆、美容,代办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公务用车维修的服务项目。交通事故车辆维修除外。 3.送修手续 3.1送修方送修车辆时必须填写“江苏省省级及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送修单上应注明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并经送修单位领导审核和加盖送修单位公章,同时需将行车证提交给乙方。 3.2 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仔细检查,并根据需要维修的项目和标准在送修单上注明工时单价、维修工费、料费和配件进销差价率。 3.3 对送修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送修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 3.4 送修方自带零部件的,乙方应免配件加价; 3.5 乙方必须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 3.6 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含传真)通知送修方。如送修方在接到通知3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含传真)明确表示同意,则视为送修方不同意。 3.7 送修单一式三份,需由送修方、乙方双方经办人签字认可;送修方车管部门和财务部门、乙方各持一份。乙方应妥善保存送修单。 4.维修费用 4.1乙方应按照不超过现行《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中规定的工时定额标准及乙方承诺的工时单价计算维修费用。 4.2 维修总费用=(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价×(1+配件进销差价率)+外加工费。 4.3 料费应为实际购进的含税料费。 4.4以上费用均含税金。 5.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5.1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内,乙方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进行二级维护和大修的车辆须出具一份维修出厂合格证。 5.2送修方应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内或接到乙方通知后与乙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送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送修方应立即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5.3 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送修方,并在“结算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以利于核查。 5.4乙方在向送修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送修单、“结算单”各一联和维修出厂合格证一同交给送修方。 5.5 如送修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单”上签字,则视为送修方同意接受“结算单”中的内容。 6.结算方式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 送修方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一次。结算时乙方应向送修方提供下列单据: (1)正式的维修发票(后附工费清单和料费清单); (2)本季度每次维修的送修单和“结算单”; 6.3 维修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6.4 送修方应对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须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7.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7.2在甲、乙方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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