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探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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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1〕409号)、《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穗发改高技〔2014〕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引导3倍以上的其他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着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规划总规模元,包括 第三章 参股投资的运作 第五条 参股投资是指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投资要求如下: (一)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对于募集资金总额超过70%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参股基金,其募集资金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1%,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20%,视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投资于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内创业企业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参股比例不得超过40%。参股基金出资人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保证资金按约定足额到位。所有其他出资人资金应不迟于引导基金出资资金到位。 (三)参股基金应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投资于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此类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投资该参股基金资金总额的2.5倍。参股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担保、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参股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 (五)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的债务承担责任,除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基金的股权。 (六)参股基金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清算出现亏损,先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六条 新设立参股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参股基金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 (二)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 (三)承诺在约定时间内,参股基金应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备案等设立手续。 第七条 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增资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已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已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备案并开始投资运作; (二)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资金到位时间与引导基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 第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退出要求如下: (一)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参股基金,退出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但引导基金投入不超过5年转让退出的,新设立的参股基金已落实第五条有关投资要求、第六条有关设立手续要求或增资的参股基金已落实第五条有关投资要求,该参股基金其他出资人可优先受让引导基金占有的股权,按如下方式退出:引导基金投入不超过3年转让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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