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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试题

案例分析 1、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正确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考点集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的,所以现实生活中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案例分析题? 2.甲因病住进a市医院,由医生乙实施了手术。但手术后,甲腹部一直疼痛不止。到b区医院检查发现体内有异物,再次开刀手术,取出了上次手术遗留的针头。甲向a市医院请求赔偿,a市医院以手术前甲已在手术书上签字,同意“任何责任事故,医院均不负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问:(1)甲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2)如果a市医院进行了赔偿可否向乙医生进行追偿?? 3.金某大学毕业后,筹集资金20万元,又在北京市某区租房1间,几番周折,终于申办成立了以金某为董事长兼总经理、由3人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脑软件开发。由于电脑软件开发属高科技产业,依照有关规定,某区税务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免去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条件,鼓励其进行高科技开发。2006年8月,3年的免税期到期后,金某仍以“公司经营不善,无交纳税额之能力”为由拒不交税。? 问:私人企业拒不纳税怎么办?? 参考答案: 2.【答案要点】? (1)甲应向a市医院要求赔偿。虽然直接造成甲身体损害的是乙医生,但乙医生是市医院的员工,对于员工履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行为,应由医院赔偿损失。? (2)a市医院在赔偿后可以向乙进行追偿。对于乙因重大过失给医院造成的损失,医院可以根据雇佣关系要求乙对医院的损失进行赔偿。? 3.【答案要点】? 本案涉及行政实体法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具体规定。依据该法,金某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纳税也是金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为了鼓励高新科技产业,某区税务局依法免除其公司的3年所得税也是正确的。但是,3年免税期过后,金某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拒不交纳,否则则构成违法行为。? 金某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免税期满后拒不交纳税款,是不是税务机关就毫无办法呢?当然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即实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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